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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定规:事故赔偿标准城乡要按“同命同价”

2006年06月23日 14:40

  中新网郑州六月二十三日电 (记者 赵敏)入城农民工在遭遇交通事故、医疗伤害及其他损害后,得到的赔偿要比城镇居民低得多!这种“城里人”比“乡下人”的命值钱、有失公平公正的现象,在河南有望得到改善。

  记者今日获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并向全省各地、各级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意见》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在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领导介绍,该法院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农民工与城镇居民在获得伤害赔偿时“同命同价”,在中国尚属首次。

  据有关人士介绍,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户籍制度的改革,大量农民进入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的消费或收入水平已经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的平均标准,应当对已经明显城镇化的农民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伤害赔偿。河南出台的该《意见》,与之前有此规定的其它省份相比,取消了种种限制,可谓一大进步。完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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