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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举报人安全十招详解:匿名举报不准鉴定笔迹

2006年06月22日 09:38

    6月19日,河南许昌检察机关干警在为市民讲解举报知识。当日是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举报宣传周”第一天。 中新社发 牛书培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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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6月22日电 据法制日报报道,全国检察机关“举报宣传周”活动正在各地举行,检察机关在举报工作中对举报人的安全和权益的保护措施有10项:

  一是注意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是举报中心指定专人负责举报线索的处理,严防泄露或者遗失举报材料;

  三是不准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四是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

  五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六是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

  七是对匿名信函侦查除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八是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九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十是对使用真实姓名、单位的书名举报,除因通讯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以外,检察机关都应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杜萌)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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