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日电(记者 贾全欣)今天,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国有资产监管,加强风险管理。
据了解,《指引》借鉴了发达国家有关企业风险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外先进的大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的通行做法,以及国内有关内控机制建设方面的规定,对于中央企业建立健全风险管理长效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一定的意义。
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将面对各种各样的风险,如何辨识、评估、监测、控制风险,已成为热点问题。在一些发达国家,风险管理的理念、技术、方法和手段,已经应用于企业战略制定、投融资决策、财务报告管理、内部审计体系建设等,涵盖了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安排,到各项业务运作流程和操作等各个层面,形成了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在中国,风险管理是企业管理中的一个相对薄弱环节。因此《指引》要求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要努力确保将风险控制在与总体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确保内外部,尤其是企业与股东之间实现真实、可靠的信息沟通,包括编制和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报告;确保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和为实现经营目标而采取重大措施的贯彻执行;以及确保企业建立针对各项重大风险发生后的危机处理计划等五项条件。
《指引》海要求央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包括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业务单位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具备条件的企业,董事会下可设风险管理委员会。企业总经理就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向董事会负责。企业应设立专职或确定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全面风险管理职责。《指引》对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在全面风险管理中的职责作了详细的说明。
《指引》还提供了四种风险管理的常用技术和方法,使《指引》更具有操作和实用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