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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经适房”应转为商品房 加大监管审查力度

2006年06月14日 10:26

    12月20日,据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淮透露:2006年将是鼓励住宅消费年,以扩大内需。鼓励住房消费指的是鼓励普通商品房的消费,尤其是鼓励自主型的住房消费。中国国资委研究中心宏观战略部部长赵晓认为,由于考虑到2006年钢材、水泥都有可能出现严重的过剩,相关部门正在考虑2006年是否加大经济适用房的建设。 中新社发 刘君凤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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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郑州市直某机关“团购”经济适用房一事,13日《新京报》刊发社论《经济适用房灰市加价源于信息屏蔽》,评析了其成因及责任等。笔者认为,其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厘清。

  相关阅读:经济适用房存在“灰市” 加价源于信息不透明

  首先,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对象是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但并未排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些地区的经济适用房不仅允许机关人员购买,还在办理手续上给予方便,如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可凭有关证明购房,而不需核定家庭收入。这种政策规定也是合乎法律的,毕竟,并非所有的公务员都有足够经济能力购买普通商品房。

  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公务员购买经济适用房,也应当完全依照规定程序及要求操作,而避免与民争利之风。由于经济适用房的开发销售主要是为了保障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还应当避免某些功利化或捆绑式的做法。比如,为了鼓励机关部门向偏远郊区迁移,而许诺给其工作人员购买经济房的优惠,甚至在其已有住房的情况下还允许二次购房。

  更重要的是,国家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房开发销售活动的监管审查力度。比如,对在实际购买前,便将其购房资格高价转让他人以谋取差价的行为,就应当严格制止。对以欺诈手段开发虚假经济适用房,以及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应当严厉打击。

  值得一提的是,有些省份如海南省曾出台《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那么,不妨来个反向运作,对某些通过瞒天过海手段已经建造起来的豪华型“经济适用房”,应当强制性地将其转化为市场流通性质的普通商品房或高档商品房,在销售对象、价格等方面完全遵照商品房销售的规则,而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同时要求开发单位必须按规定补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釜底抽薪”式的制裁,将有助于遏止骗建、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

  (来源:新京报 作者:墨帅 北京律师)

 
编辑: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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