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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住宅取得预售许可证起三天内应开盘

2006年06月09日 08:29

  中新网6月9日电 据《新京报》报道,一个预售许可证内有多个楼栋的北京商品住宅项目,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三天内,应确保至少有一栋楼开盘销售,已开盘楼栋售罄前,应确保有另一栋楼开盘销售。8日,北京市建委就本市预售楼盘“关于开盘时间”等问题进行了政策说明。

  根据规定,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信息确认时,应当如实申报所售楼栋的拟定开盘时间和该楼栋拟售均价,商品房住宅项目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三天内,必须开盘,并按整栋对外销售。

  8日,北京市建委房屋交易市场管理处表示,规定中的“所售楼栋”和“商品住宅项目”是指目前北京所有在售的预销售项目,包括2006年6月1日以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所有项目及楼栋。一个预售许可证内有多个楼栋的商品住宅项目,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三天内,应确保至少有一栋楼开盘销售,已开盘楼栋售罄前,应确保有另一栋楼开盘销售,并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内和售楼处调整原拟定开盘时间,对外公示。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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