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六条”及其细则的后续效应正在发酵的过程中,有人提出调控有违市场规律。
当消费者把矛头对准国内石油巨头、房地产商与地方政府的暴利时,恐怕主要不是因为油价或房地产价格过高,而是质疑其定价机制不合理,信息披露不充分,市场有行政垄断嫌疑。在垄断的情况下,所谓市场炒作、所谓促进流通、所谓资源有效配置,不过是行政垄断暴利的代名词,市场发现价格、流通促进供给沦为一句空话,因为欠缺通过公开、充分的市场竞争而产生的价格发现途径。
当政府接连发布房地产调控政策,并且配以正颜厉色的评论,表示谁对中央的房地产调控虚与委蛇,就摘谁的官帽。说明有关方面也认识到,目前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仍然是一个政策市,只能以政策来摧抑暴利。如果一个社会从上到下形成普遍共识,必定有深层次的原因,不是一句反市场化就能轻易解决的。
任何一个经济学原理要运用于现实都有约束条件。比如,转手交易当然有其促进交易的功用,但在垄断的市场下,这样的转手买卖相当于在垄断链条中分利,无法起到自由竞争环境下的价格发现作用。奥地利经济学派的掌门人米塞斯教授在反驳所谓“市场社会主义”的支持者时曾反复指出,脱离了价格的市场必定是畸形的市场,价格在市场中扮演着不可忽略的角色。
畸形的市场需要矫正,具体到房地产市场,一是正视住房所必须担负的基本社会保障功能,二是在保障之外,建立公平的自由竞争的市场,不论是从土地的推出还是房地产的面积与结构,让需求供给两方自己通过价格博弈来说话。
问题在于,由于垄断力量的强势地位,需求方常常失言。一个直观的表现就是,垄断者可以操纵市场,不管房地产供应量是多是少,也不管开发商的利润是高是低,不管利率是涨是跌,房价毫无例外地往上蹿升。面对这种情况,很少有政府会不进行调节,不管哪种经济体制——自由竞争体制也好、市场社会主义体制也好,能够任由垄断一方为所欲为。当然,调节不调节是一回事,调节能否成功是另一回事。
中国放弃计划经济后,取消了“投机倒把罪”,可见取消是有前提的,即放弃计划经济而选择另外一种经济组织样式。另外,在自由竞争的环境下,法律有时会出手控制价格,前提是价格形成过程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准则,当某产品特别是关系到居民日常基本生活用品一直处于卖方市场、需求量居高不下的时候,政府的经济调控举措常会适时而至。
去年5月,美国联邦法院裁定日本三菱商事公司参与全球性的价格垄断行为。在这起案件中,来自美、日、德、法的石墨电极生产企业于90年代共同操纵国际市场行情,导致这种用于炼钢的产品价格于1997年上涨了60%以上。法院最后判决三菱商事公司赔偿1.34亿美元,使得这一案件的总罚金上升到了4.37亿美元,在美国司法部的历史中居第二位,仅次于1999年的维生素市场垄断案。1999年,德国巴斯夫公司等生产企业操纵维生素的销售价格,被美国法院处以8.99亿美元的罚金。
竞争不公平,法律就出手,这是法治公平内核的必然要求。在我国以行政规制部分替代法律功能的情况下,行政调节是不得已的也是唯一的办法。
政府不调控,国内住房难题就能得到缓解吗?没有科学的对照试验足以让我们得出有说服力的结论。但如下事实可供佐证,即政府的一些调控措施如调高两年之内的二手房的个人所得税,确实使市场炒作热情一度消沉,投机性需求下降的同时,自住性需求浮出水面。
以充分自由竞争条件下的市场理论套用到垄断市场,榫枘不合。房地产应该市场化没错,但把目前的国内房地产业当作自由竞争的市场就错了,如果由此得出炒作有功的结论,就更错了。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叶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