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考”是2006年的一个高考新名词。一位高三学生称,他们班能够得到高考加分的同学,有20多个,高考一次能加20分。这些能够有加分资格的,“有市三好学生干部的、有二级运动员证书的、有获创造发明奖的,还有少数民族、华侨、牺牲警察的子女,爸爸妈妈是现役军人的,等等”,而剩下的没有高考加分资格的,就叫“裸考”生。(《中国青年报》6月2日)
在我看来,对那些成为“裸考”生的群体而言,这个语词赋含着太多的委屈与不满。“裸考”的命运,实际上已经把他们拖入了一种不公平竞争的无奈境地。
据教育部学生司介绍,按照国家规定,能够在高考成绩获得加分的学生,大体一类是体现自然属性的,如少数民族、归侨、革命烈士的子女,这一类学生大约占考生总数的7%;另一类则是后天表现特别优秀的,像三好学生、国家二级运动员、在各项“奥赛”、小发明等竞赛活动中获奖的学生。这些能够获得加分资格的考生,占全体考生总数比例是多少,有关部门称,“因为情况复杂,不好统计,目前还不能说出一个很确切的数字”。
不难看出,一方面,拥有加分资格的考生,已经客观地形成了一个较为庞大的群体;另一方面,由于一些地方自行出台的地方政策,属地高校也有一些自主性的招生政策,高考加分资格的评定灵活性较大,实际上已经为各种“权力寻租”行为提供了空间。
在统一命题,一考定终生的高考招生模式下,高考加分的不公平,不仅仅体现在制度本身的不公平,而且还包括制度实践程序的不公平。
高考加分,既不公平也不合理。不管何种理由、任何形式的加分,就其本质而言,就是赋予一些人高考“特权”,人为地制造不公平。这样的加分,意味着对“分数面前人人平等”规则的破坏。没有分数公平这样“初始的公平”,招生录取的公平就无从谈起。
在高考成为无数年轻人生的“拐点”时,对“裸考”生而言,这样的命运,实际上意味着他们享受教育公平的基本权益遭受到损害。公平与权利,是考生对高考的诉求,也是全社会对高考的诉求。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与公正的最重要的基石。对损害考生权利的不公平的制度空间进行弥合,才能凸显高考的公平,真正能维护考生权利。
【来源:中国青年报;作者:单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