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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法增3情形不签发护照规定 取消正被劳教内容

2006年06月01日 14:19

    资料图:2006年1月17日,北京市出入境管理处的多个窗口都挤满了前去办理因私护照手续的市民,大厅里排起长队。 中新社发 钱兴强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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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6月1日电 中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人就贯彻落实《护照法》答问指出,《护照法》规定了七种不签发护照的情形,吸收了《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不准出境的部分内容,增加了“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无法证明身份的;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等三种情形不签发护照的规定,取消了“正在被劳动教养”的内容。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上述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下,护照签发机关不为其签发护照。

  该负责人介绍说,《护照法》规定了七种不签发护照的情形,吸收了《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不准出境的部分内容,增加了“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无法证明身份的;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等三种情形不签发护照的规定,取消了“正在被劳动教养”的内容。

  《护照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编辑:邱观史】
:::相 关 报 道:::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人就贯彻落实护照法答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全文)
·中国护照法明确规定:中国护照分类维持三大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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