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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发言人就九部门关于稳定房价意见答问

2006年05月30日 23:32

    5月30日消息,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出台后,房地产市场反应强烈。业内人士认为,新政策中关于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将可能降低二手房的交易频次,促使二手房的价格提高。 中新社发 马健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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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针对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了15条具体措施。这一《意见》公布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记者就此走访了建设部新闻发言人。

   记者:这个《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发言人: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有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去年,为解决房地产市场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通常称为两个“国八条”)。一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房地产投资增长和房价上涨过快的势头初步得到抑制。总体看,两个“国八条”的基本原则和方针是正确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地方实际。

  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成果还是初步的,房地产领域的一些问题尚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少数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矛盾突出,房地产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这些问题虽是结构性、局部性的,但影响较大。部分地区中心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人民群众意见较多。如不加以治理防范,也可能传递到其他地区,演化成全局性问题,影响宏观经济稳定。高价位、大套型住房所占比例偏高,住房供应结构性矛盾突出,既推动住房平均价格上涨,加大了广大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的困难,也严重背离我国人口多、土地少的基本国情,背离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

  《意见》以解决普通居民的居住需要为出发点,目的就是切实解决当前房地产市场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市场引导和调控,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记者:与去年两个“国八条”相比,这次《意见》有什么特点?

  发言人:当前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问题,深层次原因是两个“国八条”的措施在一些地区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一是多数城市没有提出增加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具体措施,没有公布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及进度安排。部分地区廉租住房制度没有建立。一些城市适应普通居民需要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不足。二是部分城市住房需求偏大。今年以来部分地区居民市场预期变化,购房意愿增强。一些城市房屋拆迁规模较大,被动性住房需求增加。部分城市外来人员购房比例过大。三是一些地方正面引导不够,市场透明度不高,加上一些开发企业和媒体的炒作,严重影响居民市场预期,加剧了市场供需矛盾。四是规范市场秩序工作不到位,对开发商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

  《意见》围绕普通居民的住房需要,突出了调整结构、稳定房价,完善各项政策,引导合理消费。在保持宏观调控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针对当前突出问题,结合新的情况,坚持深化改革,标本兼治,加强法制,规范秩序,适当加大调节力度,增强各项政策措施的约束力和操作性。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同时,要求健全调控机制,强化调控责任,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记者:当前老百姓的普遍感受是,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不足,《意见》对此有哪些具体措施?

  发言人:《意见》提出了两项具体规定:

  一是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其中,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就是要明确具体的空间布局安排。

  二是明确了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同时要求,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这样规定,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大套型住房供应比重过高的局面,切实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

   记者:在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的同时,《意见》对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提出了哪些政策措施?

  发言人:《意见》再次强调了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并就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要求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强调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建立,并合理确定和公布今明两年廉租住房建设规模。要求各地区在2006年年底前都要安排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开工建设。为保障廉租住房制度的建设和各项措施的落实,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各级财政也要加大支持力度。

  二是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要求各地继续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强调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大监管力度,制止违规购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保证经济适用住房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同时,针对一些地区违规搞集资合作建房的现象,《意见》要求严格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制止部分单位利用职权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违规行为。

  三是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量力而行,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记者:中共中央、国务院历来强调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调控,《意见》对此作出了哪些规定?

  发言人:主要是从税收、信贷、土地三个方面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意见》根据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过快增长的要求,同时针对部分开发企业囤积土地行为,适当加大了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力度。

  在税收政策方面,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将过去规定的享受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减免条件,由购房后2年调整为5年。同时要求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在信贷政策方面,一是,为抑制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重申对项目资本金达不到35%的开发企业不得发放贷款;规定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二是,为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同时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实行有区别的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控制,即: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个人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在土地供应方面,一是,要求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并要求这部分用地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为切实降低中小套型住房价格,要求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二是,加大了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意见》重申并强调,对超出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针对一些开发企业以滚动开发为名囤积土地行为,《意见》明确规定,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记者:此次从税收和信贷等方面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会不会增加老百姓的负担?

  发言人:《意见》充分考虑了对居民合理住房消费需求的支持和保护。从税收政策看,对以自住为目的普通住房消费,1999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由于居民为自住购买的普通住房,一般不会在5年内转让,因此这次将营业税政策优惠的居住期间从2年延长为5年,并没有改变国家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的支持政策。从住房消费信贷政策看,这次调整实行区别对待,对个人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维持了原来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不会增加中低收入群众的消费负担。

   记者:《意见》再次要求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主要是基于什么考虑?

  发言人:部分城市住房需求偏大,供求关系偏紧,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房屋拆迁规模较大,被动性住房需求增加过快。为此,《意见》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加强拆迁计划管理,量力而行,严禁大拆大建,合理控制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并明确2006年各地拆迁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05年的水平以内。同时还对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出了要求。

   记者:对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意见》作了那些新的规定?

  发言人:目前房地产开发、交易中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有的开发企业不履行项目规划申批条件,擅自突破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等指标,增加层数、建筑面积;有的开发企业以分解项目、不履行开竣工时间等建设要求的方式,延缓项目开发进度、囤积土地;有的开发企业虚假宣传、内部认购、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误导居民提前消费、盲目投资。对此,《意见》要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突出了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同时规定,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记者:老百姓对目前房地产市场信息混乱意见较大,一些新闻媒体炒作个别开发商、专家的言论,《意见》对这方面有没有一些规定?

  发言人:目前一些地方不注重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信息不公开、不透明,正面引导不够;有的媒体不了解全面、真实、客观的市场情况。为此,《意见》从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从基础抓起,要求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当地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等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二是重视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要求各地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统计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市场供求和房价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三是强调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预期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记者:您在前面提到,已有的调控措施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是当前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新出台的《意见》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发言人:调控工作能否取得预期效果,关键在于落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解决好群众住房问题,首先要落实政府的责任。国务院明确要求,各地区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目标责任制,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为确保调控措施落到实处,《意见》明确了落实相关措施的责任单位和工作机制。比如,为确保各地落实住房建设规划,建立了规划上报备案制度和规划效能监察机制;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近期,有关部门还将制定有关的配套文件,就加强市场监测分析、落实结构比例要求的工作程序、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进一步作出具体部署。

  同时,国办通知还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2005年以来落实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对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房价涨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结构性矛盾突出、拆迁问题较多的城市,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来源:新华网)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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