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首 页|新 闻|国 际|财 经|体 育|娱 乐|港 澳|台 湾|华 人|留 学 生| 科 教| 时 尚|汽 车
房 产|电 讯 稿|图 片|图 片 库|图 片 网|华文教育|视 频|供 稿|产经资讯|广 告|演 出
涓浗鏂伴椈缃-404椤甸潰
■ 本页位置:滚动新闻
站内检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物业税改革课题组:房地产税的税率不宜过高

2006年05月30日 14:36

   物业税改革课题组:房地产税的税率不宜过高 中新社发 井韦 摄

版权声明:凡标注有“cnsphoto”字样的图片版权均属中国新闻网,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中新网5月30日电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考虑到首次开征房地产税,因此税率不宜定得过高,税率可以设定在0.3%至0.8%之间。”这是29日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物业税改革课题组主办的物业税改革国际研讨会上获悉的。

  据悉,在此次会议上,物业税改革课题组对外介绍了《中国物业税改革第二期研究》报告,报告围绕物业税的税种、税率以及征收对象等方面展开了详细阐述并给出了有关物业税改革的具体建议。

  关于物业税的税种、税率问题,课题组提出,物业税税制应由两个税种组成,即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和流转(交易)环节的契税。对于房地产税的税率设计,课题组认为,应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由中央设计统一的税率范围,允许各地方(市县级)政府在此范围内自行选择。但考虑到首次开征房地产税时,由于传统思维的影响,纳税人的抵触心理可能较强,因此税率不宜定得过高,这样有利税制改革的推进。课题组提出,综合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和国际上的一些经验,税率可以设定在0.3%至0.8%之间。

  课题组指出,对每个纳税主体应以其拥有的全部房地产价值作为征税对象,对自用和出租不再做区分,以解决出租收入很难捕捉、偷漏税严重的问题。同时,对于不同用途的房地产应适用相同的税率。

  对于中低收入居民的纳税问题,课题组提出,免征额和税率的设计要使结果大体符合“二八原则”,即80%的税收来自20%的纳税主体,各地方处于平均居住水平以下的居民不用纳税或只要缴纳很少的税。

  关于物业税的税收归属问题,课题组提出了包括两个层面的思路性方案。一方面,省级政府不参与物业税的分配;另一方面,在地级市、区县及县级市、乡镇三级政府之间,考虑以属地化原则为主、地级市与下辖区之间适当分享的办法。

  对于物业税的征收对象,课题组指出,从中国目前的不动产税征收和减免情况来看,直接以房地产为征税对象征收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仅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用房产和土地,对统一范围内的非生产经营用房产和土地,以及广大的农村土地、房屋则不征税,因此总体上存在征税范围狭窄、税收优惠范围过大的问题。

  对此,课题组提出,从涉及物业税征收对象和纳税主体的改革方向看,中国物业税制改革主要体现为两个范围的扩大:一是将物业税的征税范围由法人扩大到自然人;二是将物业税的征税范围由城镇扩大到乡和农村。

  此外,课题组指出,考虑到中国物业税制改革将是一个比较长的过程,应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采取分阶段、分步骤推进的改革策略。改革的大体过程可以分为基础准备、实施物业税改革和完善物业税制要素三个阶段,建议“十一五”时期的改革目标,设定为“在城镇范围内构建统一的物业税制”。(李佳鹏)

 
编辑:王菲】
:::相 关 报 道:::
·国税总局:2006年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
·“财富巨人”vs“纳税侏儒”:房地产税收疑云
·房地产税收应该加减相辅 房改房交易不宜加税
·中国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
·房地产税实行“先税后证”
 

涓浗鏂伴椈缃-404椤甸潰

  打印稿件
 
涓浗鏂伴椈缃-404椤甸潰
[每 日 更 新]
- 中国赴日留学人员人数累计达到九十万人
- 台"陆委会"副主委:江陈会对两岸关系具重要意义
- 大陆海协会副会长张铭清抵台湾 参加学术研讨会
- 国产新舟60支线飞机成功首航 飞行平稳噪音不大
- 阿利耶夫再次当选阿塞拜疆总统 得票率为88.73%
- 九名中国工人在苏丹遭绑架 大使馆启动应急机制
- 证监会:城商行等三类企业暂停上市的说法不准确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资源合作-【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新闻线索:(010)68315046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京ICP备05004340号]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