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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有八种情形不需向原作者付酬

2006年05月29日 10:59

    资料图:2006年2月15日,中国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说:截止2005年12月31日,各地版权部门共查办网罪络侵权案件172件,依法关闭“三无”网站76家,对29家侵权网站罚款78.9万元,移交司法机关涉嫌刑事犯案件18件。 中新社发 史利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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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5月29日电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今天全文发表,条例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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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编辑:李淑国】
:::相 关 报 道:::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新条例 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
·国家版权局:国务院将出台《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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