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五月二十八日电 题:新闻背景:“交强险”与现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区别
中新社记者 俞岚
二00二年十月,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于二00四年五月一日起实施。该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此基础上,二00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国务院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于今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即将实行的“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广覆盖性及公益性的特点。与现行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强制性、赔偿原则、保障范围、经营原则、责任限额分项以及条款与基础费率等几个方面上。
——实行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交强险要求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该险种。同时,区别于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例》也要求具有经营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和随意解除合同。
——赔偿原则发生变化。目前实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是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交强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保障范围宽。为有效控制风险,减少损失,商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有不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而交强险除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等少数几项情况外,其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与免赔额。
——按不盈不亏原则制定保险费率。交强险业务具有社会公益性特点,因此保险公司经营该项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并实行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则无需与其他车险险种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的是不分项责任限额,即无论人伤还是物损均在一个限额下进行赔偿,并由保险公司自行制定责任限额水平。交强险由法律规定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即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实行统一条款和基础费率,并且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在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不同保险公司的条款费率相互存在差异。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此外,为促进驾驶人安全驾驶,交强险实行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及交通事故挂钩的“奖优罚劣”的浮动费率机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