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五月二十五日电 (记者 沈嘉)北京市信访条例经过全面修订后于二十五日在该市人大常委会上初审,信访秩序、政府职责、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等都在修订草案中进行了新的规定。
作为一种收集和传达公众意见的制度设计,信访在中国主要承担化解纠纷、实现救济的功能,包括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多种形式。和中国整体的信访态势一致,北京近年来也出现了信访总量明显上升的趋势,问题主要集中于农村征占地、城市房屋拆迁、社会保障、劳资纠纷等方面。以走访方式反映问题者明显增多,信访中过激行为时有发生。
北京本次修订信访条例对信访秩序作出重要规定。对于到党政机构门口或者重要、敏感地区聚集、上访的做法,新修订的草案规定,信访人不得“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对于以过激手段信访,修订草案规定,信访人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或者以自杀、自伤、自残相威胁。”
信访条例修订草案同时增加了对于信访人权利的规定,包括知情权、要求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要求对隐私保密的权利等。
对于政府信访工作人员,修订草案规定其应承担保密职责,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及控告、检举的内容,不得泄露、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对信访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对信访人有关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及结果的查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违反规定者将视情节严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