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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新规将出台 公开征求意见

2006年05月24日 08:53

    2006年5月7日,证监会正式公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共七章、合计七十五条的《管理办法》,分别对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等作了明确规定。至此,股改以来悬在股市上的“靴子”落地。 中新社发 吴芒子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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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五月二十三日电(记者 尹丹丹)为了适应国民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和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后全流通的新局面,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活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推出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投资者和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今天从中国证监会了解到,他们是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公司法》,在总结现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执行三年多以来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现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作出修订的。

  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转变监管方式,明确监管范围;规范收购人和出让人行为,解决上市公司收购中存在的收购人无实力、不诚信、原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后金蝉脱壳等突出问题;减少监管部门审批豁免权力,允许收购人限期限量增持;鼓励市场创新,允许换股收购;建立市场约束机制,强化财务顾问的作用;完善要约收购的规范,维护市场公平;对管理层收购严格监管,强化公司治理要求;强调董事诚信义务,适度限制反收购。

  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上述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做出了重大调整,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调整为强制性要约方式,可大大降低收购成本,减少收购人规避动机,避免复杂的审批程序,有利于活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

  新的管理办法将现行的《收购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合二为一,将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视为收购的预警点,持股百分之二十以上须作详细信息披露,百分之三十以上须采取要约方式或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中国证券市场将进入上市公司股份全流通新阶段。在此市场环境下,收购方式将呈多元化。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对通过二级市场收购流通股的举牌收购实行事后监管,同时引入换股收购、非公开发行购买资产等创新方式,为市场化的并购预留了空间。

  征求意见稿共分十章八十九条,分别对权益披露、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豁免申请、财务顾问、持续监管以及罚则等市场行为做出了详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期自本周开始,将于五月三十一日结束。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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