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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人大要求:发生特别重大事件省长必须赴现场

2006年05月23日 15:35

    五月二十日,发生透水事故的山西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抢险现场。 中新社发 张云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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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太原五月二十三日电(梁波)今天,记者从山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中获悉,会议对《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了审议。该《预案》要求:发生特别重大事件,省长和分管副省长必须到现场组织抢险救灾。

  据了解,《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按照不同的责任主体分为省总体应急预案、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地方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和大型活动预案,将二十五件专项预案和八十八件部门预案的目录列为附件,基本涵盖了全省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并对Ⅰ级(特别重大)事件、Ⅱ级(重大)事件的划分遵循了《国家总体预案》。同时要求,Ⅰ级(特别重大)事件,省长和分管副省长必须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Ⅱ级(重大)事件,死亡二十人以上的,或十人以上因灾难生死不明的,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和危害的,分管副省长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

  就在《预案》颁布前的五月十八日晚八时三十分左右,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透水事故,五十七名矿工被困。山西省委书记张宝顺,省委副书记、省长于幼军等领导在得知情况后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做部署抢险工作。 于幼军还指出,指挥机构要明确责任,做好各方面的统筹协调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统一行动,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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