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23日电 今日出版的新京报刊载文章指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于6月1日起开始收取跨行查询费,这种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真正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改善中国的消费环境,必须用法律严惩漠视消费者权利者。
文章指出,有人认为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应当由《合同法》来调整,但是,银行卡的章程都规定了银行方面随时可以变更章程,调整收费标准和方式,如果持卡人不同意的,可以随时销卡。而所有的持卡人在申请银行卡时都签字同意了这样的章程。所以,如果依据《合同法》,那么这个交易和合同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文章指出,实际上,面对银联和所有银行共同组成的一个巨大的垄断利益联盟,单个的持卡人和这样的垄断利益联盟根本不可能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显然也无法订立一个公平的合同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因此,需要一个更好的法律保护处于弱势的消费者,这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首先,银行卡单方面的收费行为显然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显然,银行卡的章程就是一个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而四大国有银行的收费公告也是如此。因此,无论是银行卡章程还是最近银行的收费公告,都是明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虽然此次银行卡收费得到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但是不能以行政审批作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的保护伞。依靠行政审批获取收费的可以带来的巨大利益,也必然鼓励银联这样的企业不去考虑降低成本和提升服务,而是挖空心思从消费者身上找钱和主管部门那里找批文。因此,必须制止银联和银行联合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这类行为。
文章称,之所以会有如此多的企业敢于明目张胆侵害消费者的权益来扩大自己的利益,关键在于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执行力度远不如一些部门和企业对利益的追逐力度,对消费者的保护意愿远远不如对利益集团的保护动力,导致经营者违法的收益远远大于违法的成本,从而也鼓励了越来越多的企业依靠违法获取利益。
文章最后强调,要真正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改善中国的消费环境,必须用法律严惩漠视消费者权利者,让敢于以身试法者付出沉重代价。(周城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