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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周刊:制定一部平衡的《劳动合同法》

2006年05月22日 10:28

    3月29日,湖北宜昌市新华书店里,读者在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据悉,自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以来,各界群众纷纷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和来信提出意见和建议,反响强烈。 中新社发 刘君凤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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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劳资双方当然具有不同的利益,但双方要实现自身利益,惟一的办法是妥协。政府也应当平等对待劳资双方的自由、权利和利益

  近些年来,各类企业普通员工权益遭到雇主侵犯的现象似乎相当普遍。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相对于以前劳动法的相关内容,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企业解雇员工的权力将会受到更严格限制,企业的用工成本将会有所提高。

  此一草案甫一公布,即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截至4月20日征求意见活动结束时,共收到各类意见191849件。这些意见,以劳动合同的双方权益为各自的出发点,自然地形成所谓的“劳方派”与“资方派”。大多数意见支持对劳动者保障的强化。

  在这种背景下,资方的意见就显得格外扎眼了。就在意见征集活动的最后一天,欧盟商会和上海美国商会同时将各自的建议和意见递交给全国人大。两家的建议几乎涉及劳动合同法所有的章节和条款,其基本结论是:新法律草案中严格的规定将限制用人单位的灵活性,并将最终造成中国生产成本的提高,从而将迫使外国公司重新考虑其新的投资或是否继续在中国的业务。

  这种立场,在4月23日上海《劳动合同法》草案研讨会上得到了最为极端的表达。一位来自上海跨国企业人力资源协会的代表说,“如果实施这样的法律,我们将撤资。”这种说法让人反感,专家指责这是要挟中国立法,舆论自然也是一番猛烈抨击。

  但是,平心而论,这些跨国公司提出了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这些问题其实也同样困扰着已经成为经济活动主体主力的民营企业,这些企业同样担心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劳动力成本可能的影响。只是,面对政府立法,国内企业跟跨国公司的反应模式不同:很多国内企业不信仰法律,所以,对于即使是可能影响自己权益的法律之立法也漠不关心。一旦制定出来的法律不利于自己,他们就绕开法律。而跨国公司却希望在立法过程中就让应当得到的权益体现在条文中,不利于自己的条文则尽可能不被写入法案。

  跨国公司的这种立法游说活动当然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但既然这些跨国公司已成为中国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对于他们的诉求,立法部门自然也应当予以同样重视。当然,立法机构没有理由全盘接受跨国公司的诉求,假如认为确有必要,立法者甚至也可以冒部分外商投资流失之风险。立法机构所要考虑的惟一问题是,此次是否能制定出一部合理的《劳动合同法》,为员工与企业之间形成自由、公平的劳动合同关系创造一些制度基础。

  应当说,一个社会的和谐,首先需要资方与劳方的和谐。劳资双方当然具有不同的利益,但双方要实现自身利益,惟一的办法是妥协。政府也应当平等对待劳资双方的自由、权利和利益。在讨论劳资关系问题的时候,立法者应当破除某些根深蒂固的偏见,充分考虑市场体制的内在逻辑,依照法治原则,平衡地处理劳资关系。

  应当承认,目前的现实是,劳资关系的天平明显地向资方倾斜,劳动合同的失范也主要对员工不利。正是这种状况,妨碍了员工收入提高的步伐,助长了贫富差距的扩大。但稍加分析即可发现,这种状况的根源或许不在劳动合同法的不健全,也不在于相关劳动法规缺乏保护劳动者的意志。应当说,现行《劳动法》所确立的原则是有利于劳动者的,政府也建立了一整套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行政管理体系。令人遗憾的是,这种法律原则及立法意志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因为,政府要追求经济增长,主要依赖投资。为吸引和留住投资,就可能放弃或部分放弃对劳动者权益的必要保障。正因为此,尽管中国的法治框架尚不完善,市场基础设施也不发达,但中国却依然成为世界最大的外资落脚地。劳动保护不力的“红利”是吸引投资的一个重要因素。

  这种做法带来了经济的高速增长,但最终也引起了一种强烈的社会反弹,政府不得不开始调整上述增长模式,《劳动合同法(草案)》就是这一转型的组成部分。但已经习惯了劳动力低成本环境的企业自然不愿发生这种变化。

  从长远看,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型是必要的,资方与劳方权益的天平确实需要向劳方一侧倾斜一些。不过,这种转移更多地是政治性的,涉及到政府的角色意识及基础性的制度框架,也即,政府转变角色,以平等地保障所有人包括劳资双方的自由、权利为首要的职能。只有这样,各级行政、司法组织才会逐渐形成为劳动者提供救济的意愿。有了这种意愿,哪怕法律并不健全,也可寻找到有效的救济渠道。

  考虑到这些,制定《劳动合同法》时不必过多考虑当下劳资关系严重失衡的现象,并塞入太多政策性内容。作为法律,《劳动合同法》应平衡考虑劳资双方的权利与利益,致力于追求一个长期目标:推动法治之下的市场体制所要求之平等的劳资关系的形成。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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