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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双方当然具有不同的利益,但双方要实现自身利益,惟一的办法是妥协。政府也应当平等对待劳资双方的自由、权利和利益
近些年来,各类企业普通员工权益遭到雇主侵犯的现象似乎相当普遍。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相对于以前劳动法的相关内容,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企业解雇员工的权力将会受到更严格限制,企业的用工成本将会有所提高。
此一草案甫一公布,即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截至4月20日征求意见活动结束时,共收到各类意见191849件。这些意见,以劳动合同的双方权益为各自的出发点,自然地形成所谓的“劳方派”与“资方派”。大多数意见支持对劳动者保障的强化。
在这种背景下,资方的意见就显得格外扎眼了。就在意见征集活动的最后一天,欧盟商会和上海美国商会同时将各自的建议和意见递交给全国人大。两家的建议几乎涉及劳动合同法所有的章节和条款,其基本结论是:新法律草案中严格的规定将限制用人单位的灵活性,并将最终造成中国生产成本的提高,从而将迫使外国公司重新考虑其新的投资或是否继续在中国的业务。
这种立场,在4月23日上海《劳动合同法》草案研讨会上得到了最为极端的表达。一位来自上海跨国企业人力资源协会的代表说,“如果实施这样的法律,我们将撤资。”这种说法让人反感,专家指责这是要挟中国立法,舆论自然也是一番猛烈抨击。
但是,平心而论,这些跨国公司提出了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这些问题其实也同样困扰着已经成为经济活动主体主力的民营企业,这些企业同样担心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劳动力成本可能的影响。只是,面对政府立法,国内企业跟跨国公司的反应模式不同:很多国内企业不信仰法律,所以,对于即使是可能影响自己权益的法律之立法也漠不关心。一旦制定出来的法律不利于自己,他们就绕开法律。而跨国公司却希望在立法过程中就让应当得到的权益体现在条文中,不利于自己的条文则尽可能不被写入法案。
跨国公司的这种立法游说活动当然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但既然这些跨国公司已成为中国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对于他们的诉求,立法部门自然也应当予以同样重视。当然,立法机构没有理由全盘接受跨国公司的诉求,假如认为确有必要,立法者甚至也可以冒部分外商投资流失之风险。立法机构所要考虑的惟一问题是,此次是否能制定出一部合理的《劳动合同法》,为员工与企业之间形成自由、公平的劳动合同关系创造一些制度基础。
应当说,一个社会的和谐,首先需要资方与劳方的和谐。劳资双方当然具有不同的利益,但双方要实现自身利益,惟一的办法是妥协。政府也应当平等对待劳资双方的自由、权利和利益。在讨论劳资关系问题的时候,立法者应当破除某些根深蒂固的偏见,充分考虑市场体制的内在逻辑,依照法治原则,平衡地处理劳资关系。
应当承认,目前的现实是,劳资关系的天平明显地向资方倾斜,劳动合同的失范也主要对员工不利。正是这种状况,妨碍了员工收入提高的步伐,助长了贫富差距的扩大。但稍加分析即可发现,这种状况的根源或许不在劳动合同法的不健全,也不在于相关劳动法规缺乏保护劳动者的意志。应当说,现行《劳动法》所确立的原则是有利于劳动者的,政府也建立了一整套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行政管理体系。令人遗憾的是,这种法律原则及立法意志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因为,政府要追求经济增长,主要依赖投资。为吸引和留住投资,就可能放弃或部分放弃对劳动者权益的必要保障。正因为此,尽管中国的法治框架尚不完善,市场基础设施也不发达,但中国却依然成为世界最大的外资落脚地。劳动保护不力的“红利”是吸引投资的一个重要因素。
这种做法带来了经济的高速增长,但最终也引起了一种强烈的社会反弹,政府不得不开始调整上述增长模式,《劳动合同法(草案)》就是这一转型的组成部分。但已经习惯了劳动力低成本环境的企业自然不愿发生这种变化。
从长远看,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型是必要的,资方与劳方权益的天平确实需要向劳方一侧倾斜一些。不过,这种转移更多地是政治性的,涉及到政府的角色意识及基础性的制度框架,也即,政府转变角色,以平等地保障所有人包括劳资双方的自由、权利为首要的职能。只有这样,各级行政、司法组织才会逐渐形成为劳动者提供救济的意愿。有了这种意愿,哪怕法律并不健全,也可寻找到有效的救济渠道。
考虑到这些,制定《劳动合同法》时不必过多考虑当下劳资关系严重失衡的现象,并塞入太多政策性内容。作为法律,《劳动合同法》应平衡考虑劳资双方的权利与利益,致力于追求一个长期目标:推动法治之下的市场体制所要求之平等的劳资关系的形成。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