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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访条例草案规定:泄露信访人姓名要负刑责

2006年05月18日 13:36

  中新网5月18日电 昨日起至23日,《北京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上公示,并征求市民意见。据北京青年报消息,草案规定,国家机关信访工作人员如泄露信访人姓名或其他可能对信访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计划,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将在25日召开的第二十七次常委会上首次审议该条例修订草案。

  草案明确规定了信访人的权利,信访人可向办理机关查询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及结果,可要求对姓名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予以保密。信访人也同样要承担义务,草案规定信访人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或者以自杀、自伤、自残相威胁。

  草案首次规定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及控告、检举的内容,不得泄露、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对信访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对信访人有关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及结果的查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徐笛)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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