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17日电 16日,中国银监会正式下发《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其中首次明确规定,外资商业银行投资国有银行“不宜超过两家”,同时对财务重组后的国有银行明确了资本充足率、不良率等一系列指标,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改进行考核、监管。
据新京报报道,有关专家认为,这是银监会在国有银行基本情况发生转变之后在监管方面进行的相应调整,同时也是对前一阶段国有银行改革经验和教训的总结。
在众多投资者关心的国有银行股权结构方面,该《指引》明确表示,国有商业银行应建立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对于海外战略投资者的引进,则应立足于提升银行自身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水平。
银监会表示,引进战略投资者应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和竞争回避的原则,并坚持五项标准。这五大标准和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此前的公开讲话内容基本接近。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关键的入股数量上,此前的表述是“入股中资同质银行不超过两家”,而目前的表述是“商业银行性质的战略投资者,投资国有商业银行不宜超过两家”,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改变。
有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变化,首先是表示“投资国有商业银行不超过2家”,可能意味着对中小型商业银行方面态度更趋放松,其次,对于投资者的性质,明确限定为“商业银行性质”,也可能意味着淡马锡等财务性质投资者得到了豁免。总体上说,对外资开放程度将更加放开。 (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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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银行股改评估标准(部分)
●总资产净回报率在财务重组完成次年度应达到0.6%,三年内达到国际良好水准。
●股本净回报率在财务重组完成次年度应达到11%,之后逐年提高到13%以上。
●从财务重组次年起成本收入比应控制在35%-45%之间。
●应严格按照五级分类标准对信贷类资产进行分类,财务重组后应将不良贷款比例持续控制在5%以下。
●财务重组后资本充足率应持续保持在8%以上。
国有银行引入战略投资者标准
●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
●从交割之日起,战略投资者的股权持有期应当在3年以上。
●战略投资者原则上应当向银行派出董事,同时鼓励有经验的战略投资者派出高级管理人才,直接传播管理经验。
●战略投资者应当有丰富的金融业管理背景,同时要有成熟的金融业管理经验、技术和良好的合作意愿。
●商业银行性质的战略投资者,投资国有商业银行不宜超过两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