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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6年04月29日 17:58

沪深股市4月28日先抑后扬 大盘牛气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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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四月二十九日电(记者 尹丹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新公布的这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对发行人独立性的要求,提高了发行人的财务指标条件。

  据证监会有关人士介绍,为了从源头上提高中国上市公司的质量,在总结以前IPO的实践并参考境外成熟证券市场经验的基础上,上述《管理办法》对现行IPO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对发行人从公司治理和财务指标两个方面提出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对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细化。在严格发行人独立性上,对发行人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的独立性提出了要求,并明确了对发行人主体资格的要求。

  该《办法》在财务指标方面,对发行人的净利润以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营业收入提出要求,并将现金流量净额和营业收入设定为替代性指标。还关注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从防范重大风险的角度,对可能对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同时,延续了“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的规定,但允许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用益物权。另外,明确了拟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的发行前股本规模,即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人民币。

  此外,这一《管理办法》还强化了中介机构的核查责任,突出了市场对发行上市行为的约束机制。办法规定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要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并加大了对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在加强市场对发行的约束机制方面,该《管理办法》实施预先披露制度,并对预先披露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取消筹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两倍的规定,要求发行人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取消关联交易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规定,对关联交易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披露要求。取消辅导期一年的规定,对保荐人的审慎核查工作提出严格的监管要求。取消IPO前十二个月内不得增资扩股的规定,但提高禁售期要求。

  据悉,这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在五月十四日结束征求意见,转入修改阶段。

  去年,为了启动股权分置改革,中国证券市场暂停了IPO,迄今已约一年时间。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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