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四月二十五日电 (记者 孙宇挺)中国反洗钱法今天正式进入立法程序。今天上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上,常委会听取了关于提请审议反洗钱法草案的说明。
此次常委会上二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第十二条对刑法有关洗钱罪的规定作了补充修改,在洗钱罪上游犯罪中增加“贪污贿赂犯罪、金融犯罪”。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建议进一步扩大这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
近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中国的洗钱问题日渐突出。由于缺乏对洗钱行为的预防监控措施,导致不能及早发现犯罪线索,影响了追查、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缴所得。
根据中国反洗钱工作需要,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以来,中国一方面制定了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犯罪为核心的反洗钱刑事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初步建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为主体的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
但是由于现行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完整,系统性、协调性差,法律级次和法律效力较低,适用范围较窄等问题,影响了反洗钱的力度和效果。因此《反洗钱法》的制定迫在眉睫。
二00二年以来,连续五年,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了有关反洗钱立法的议案,要求尽快制定《反洗钱法》。该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委托预算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
二00四年三月,《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全面启动,起草组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并于二00五年八月完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等机构以及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反洗钱法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