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上海四月十七日电 (卫建萍 陈静)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涉及走私毒品和妨害信用卡管理两宗罪名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马来西亚籍被告人王国栋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并被驱逐出境。该案系上海首例涉外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二○○五年八月五日,王国栋乘坐航班从泰国曼谷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人员在进行入境检查时,从王国栋随身携带的行李中发现三包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品和三十张信用卡以及一本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籍护照等物。
经检验及鉴定,上述白色物品系氯胺酮三点三六克和甲基苯丙胺零点九五克,三十张信用卡均为含有有效磁条信息可以立即使用的伪造信用卡。至于那本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籍护照,除照片与王国栋本人一致外,其余身份信息均不一致,系假护照。但该护照上记载的持照人姓名与部分伪造信用卡的持卡人姓名则相同。
法院判决王国栋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驱逐出境;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驱逐出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并驱逐出境。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二○○五年二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规定的新罪名,该案系申城首例涉外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