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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民工吃剩饭的三宗“罪”

2006年04月14日 09:30

  4月13日《华夏时报》报道,近日,北京海淀区一个工地的11名民工在吃饭时,连续三顿都发现饭菜里有别人吃剩的鸡骨、鱼刺、鸡蛋等东西,原来这是领导的剩饭。包工头说,掺剩东西本是“好心”,不想吃的人可以不吃。对此,卫生部门表示,这只是个道德问题,只要剩饭没变质就不违法。

  卫生部门如此表态,是不是过于轻率?笔者认为,让民工吃领导剩饭至少有三宗“罪”:

  一是侮辱了民工的人格。中国人通常认为,剩饭要么是自己和家人吃,要么是给猫狗吃,让别人吃自己的剩饭,是伤害对方自尊心的做法。而这家工地的包工头不但让民工吃剩饭,还美其名曰“改善生活”,这是对民工人格的不尊重。

  二是有欺诈的嫌疑。据报道,包工头汪某承认,剩饭是厨师掺进米饭里的。我们知道,民工的伙食费一般都包含在工资里,即民工和包工头在吃饭问题上,已经构成“买卖关系”。因此,包工头把剩饭掺在新饭里,以次充好的做法,是典型的欺诈行为。

  三是卫生部门涉嫌行政不作为。按照卫生部门的说法,只要剩饭没变质就不违法。然而,如果卫生部门的工作人员真能把民工当成值得尊重的人,是有很多工作可以做的,比如可以调查剩饭从哪里来,剩了多长时间,符不符合卫生标准,工地食堂是否达标。这在卫生部、建设部的相关规定中,都有明确要求。但卫生部门在没做调查工作的情况下,就说“这只是个道德问题”,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来源:齐鲁晚报,作者:迟维国)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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