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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维修资金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2006年04月14日 09:23

  中新网4月14日电 据《北京娱乐信报》报道,业委会维修资金账户只能使用信汇凭证或电汇凭证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或者结算凭证。这是记者13日从北京市建委得到的消息。

  13日,北京市建委下发《关于业主委员会开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为确保资金安全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商品房与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金必须统一存储到业委会维修资金账户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将售房时按规定提取的维修资金统一划转到业委会账户内并记分户明细账。业委会维修资金账户只能使用信汇凭证或电汇凭证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或者结算凭证。用于支付维修工程费用的维修资金只能支付到已在银行备案的施工单位或物业公司账户中。

  该通知规定, 一个业委会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维修资金专用账户。账户开立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开户行,确需变更的,须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本通知下发前,业委会、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已自行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应重新按本办法开立业委会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同时明确,专项维修资金开户前要进行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大会决议包括确定业委会主任、副主任是业委会维修资金账户的责任人等6项内容。

  北京市自1999年起根据建设部财政部的政策开始归集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其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同所有且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蔡雪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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