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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不必对"用行政手段调节房价"期望过高

2006年04月12日 09:50

  由于地方政府所处的地位与中央政府不一样,它并不会自觉考虑到宏观经济过热问题,所以,与中央抑制房地产投资政策取向相反,他们有支持房地产投资的冲动。

  日前,建设部一位官员关于将动用行政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的言论引起了广泛关注。

  用行政手段调节房价的明确表态可能会让一些市场论者感到失望,担心政府的调控手段可能又会回到过去的计划老路上去。应该说,这个担心不无道理。但也应看到,特殊问题有时需要特殊手段来解决。且不论市场调控制并不必然排斥行政手段,面对中国转型时期的不规范市场,特别是在房地产这样一个充满着强大政府意志和利益的市场,单纯的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不可能解决房价高涨的问题。

  然而,尽管我赞成建设部采取行政手段调节房产市场,而且认为不如此不足以解决房价虚高问题,但我并不看好这一举措。我们知道,地方政府是一个有着相对独立利益的经济人,在财政压力和政绩冲动下,作为市场经济下的一个财富源泉,土地的增值收益已成为不少地方创造政绩、增加财政收入、改善部门福利的不二法门。

  而房地产则是能带来土地快速增值的最好途径。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所处的地位与中央政府不一样,它并不会自觉考虑到宏观经济过热问题,地方政府希望的是房产繁荣能让土地升值,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提升政绩。所以,与中央抑制房地产投资政策取向相反,他们有支持房地产投资的冲动。

  国研中心最近的一次调查显示,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有20%-30%留在乡以下,其中农民的补偿款仅占5%-10%;城市政府拿走土地增值的20% -30%;各类城市房地产公司、开发区、外商投资公司等等,拿走土地增值收益的大头,占40% -50%.正因为土地收益对地方政府如此重要,尽管2004年以来国家宏观调控的一个主要手段就是把住土地闸门,控制建设用地,也即用行政手段来调控房价,可多数城市的房价还是涨个不停,原因即是地方政府不配合中央的调控。

  除此之外,城市化导致的刚性需求、“十一五”规划中提出扩大内需的战略、不断攀升的土地成本以及今年国家强制推行的建筑节能标准等因素,客观上也将促使住房成本上升。

  宏观调控的一个悖论是,转型时期大量因政府行为催生的市场问题不得不用行政手段来解决,但地方利益的坐大往往又使得行政调控的力量消弭于无形,起不到应有的效果,甚至适得其反。这就需要我们在使用行政手段的同时,创新调控方式。就房地产市场而言,要使国家的调控不被地方扭曲,最根本的是土地要素的分配和利用要以加大农民的权益和等价交换为调节的基础。

  (来源:新京报 作者:邓聿文)

 
编辑: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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