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今年清明节这天,南昌街头有一男子正骑车赶往墓地祭祖,他的自行车上挂着的冥物上贴满了“超女头像”。那个男子面对记者的发问,说:“现在烧纸小车和纸房子已经没有什么新意了,去年最火的就是超女,所以烧超女头像给先人,先人一定会很高兴。”
“超女头像”成祭品,颇不可思议。联想到这几年祭品市场出现无奇不有的怪现象———从“亿元冥币”到“美金冥币”,从纸糊的“别墅”、“轿车”、“家电”,到纸扎的“保姆”、“小蜜”,甚至还有“出国护照”之类,真可谓“一应俱全”,仿佛人间有什么,阴间也该有什么似的,因此出现拿着“超女头像”去祭祖,也就不足为怪了。
但是,问题恰恰就在这里。
如果说,烧给死人的是纸扎的“保姆”、“小蜜”之类的祭品,只是“形似”,只是一个“虚拟人物”,并不涉及具体的某个人,至多算是荒谬之举,不存在任何法律问题的话,那么把“超女”的头像拿去祭祖,然后在墓前焚烧,性质就完全不同了。因为,“超女头像”总是连接着一个个具体的、活生生的人,而这些人作为一个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她的各种公民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那个男子把“超女”头像拿去祭祖,然后烧了,不仅对别人连起码的尊重也没有,而且事实上已经侮辱了这些“超女”的人格,已经侵犯了“超女”的包括肖像权、名誉权在内的人身权,倘若哪个“超女”证据在手,提起民事诉讼,那个男子就“大件事”了。
祭奠已故亲人,原本无可厚非。但是,以牺牲别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利为前提的做法,去祭奠已故亲人,就不足取了。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作者:端木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