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业经营突显监管空白
中信、光大、平安,都相继成为涉足保险、证券、信托、银行四大金融领域的金融控股集团,而新华保险、太平洋寿险也都在酝酿成立金融控股集团,混业经营的趋势日趋明显,相应的风险也就会暴露。郝演苏说,混业经营会带来金融风险的交叉传递,因为同属一个集团,风险很容易从保险业务传递给银行业务,继而影响证券业务和信托业务。
同一个金融控股集团所属的各个公司,颇有《红楼梦》中贾、王、史、薛四大家族“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味道,德隆一案,就是某个资金链条断裂,引起了整个金融帝国的轰然倒塌。
早在1997年,德隆通过控股“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率方式的委托理财业务,到2001年初,这项业务使德隆出现了41亿的财务窟窿。为应对危机,德隆采取了继续收购金融机构,扩大委托理财规模,增加金融资产的模式,先后投资50亿,收购昆明商行、南昌商行、株洲商行、长沙商行、中富证券等金融机构,鼎盛时期,德隆旗下控制了21家金融企业,成为名副其实的“金融帝国”。最终,委托理财业务的黑洞再也无法填满,德隆系也因此倒下,50亿的资金随流水落花而去,中国某著名财经类报纸用《德龙,留不住的一抹夕阳》来形容这个金融帝国的垮台。
纵观德隆案始末,业内人士分析,监管不到位是德隆系恶性循环没有得到及时制止的重要原因。上世纪90年代初以前,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随着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相继成立,不同的金融业务就由不同的监管部门来管理。而混业经营的出现给现行的监管制度出了个难题。去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设置了“金融控股与市场交叉风险处”,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范围,以监控因其引起的市场、信用、利率等风险,以及因其组织架构性的特殊可能带来的风险。这是中国目前对金融控股公司所采取的唯一监管措施。业内人士认为,这种监管措施远不能满足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控需要。在他们看来,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系统的威胁有目共睹,德隆一案就是佐证,如果有监管部门在发现市场苗头不对的时候及时出手,德隆或许就不是今天的结局。
郝演苏说,国际上对于金融混业的监管并不统一,有一些国家如日本,是统一管理,西方一些国家如美国则是分开管理。在美国,不同领域金融企业合作只要进行注册就可以成立新公司,而新公司的不同金融业务则由不同机构监管。他用了一个形象的比喻:“把搞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比作孩子,美国只管‘养’孩子,不管‘生’孩子,而中国既要管‘生’孩子,又要管‘养’孩子。”他同时指出,若要混业经营,首先要解决立法问题,或者调整相关法律,或者给予特别豁免,但从中国目前情况看,依法办事是主流,给予特别豁免的可能性不大。
在《证券法》和《公司法》修订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曾提出,规范金控公司需单独立法。鉴于这项革新涉及金融基本法和分业经营制度的重大调整,吴晓灵建议借鉴日本经验、先行设立特例法。
按照中国的法律,法律的出台需经人大常委会通过,但本届人大任期内立法任务中,并无金控公司法或其特例法,而人大换届选举要等到2008年。即使在今年提出立法议案,2008年才能正式列入立法任务。另一个途径是由国务院颁布相应的“金控公司管理条例”作为过渡,如果今年能向国务院提出初稿,2007年或许能颁布。
向深远处考虑,进行金融混业经营的法律障碍不存在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防范还是个重头戏。
如果金控公司母公司下的子公司注册成立一家不受金融监管的工商企业,该工商企业转而又持股母公司,经过几次注册、持股、再注册,金控公司母、子公司的资本可能重复计算,出现严重的资本金风险。此外,金控公司还可能因为关联企业间抵押贷款、担保等行为产生高财务杠杆风险。
上述风险在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几率可能远比单一领域的金融机构要高,因此,不少人亦对金控公司是否就是中国的主流金融业经营模式提出质疑。许多学者表示,金融控股公司不是不可行,但是要慎行。郝演苏认为,中国目前金融大环境调整不到位,人民币汇率等问题还没得到很好解决,所以宁愿保守、稳定一些,不要操之过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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