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7日电 据《人民日报》报道,征地过程中,如何在事前、事中和事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有关专家从行政方式和制度建设两方面给出了建议。
政府依法行政,力避错位缺位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郭巍青指出,过去的许多情况是,征地的决策、实施、补偿安置由政府进行,发生争议也由政府来解决,一些地方政府的角色不明确,对失地农民的生活、就业、养老等长远问题考虑不多。
由于相关制度不完善,导致政府相关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甚至造成征地权的滥用。一些地方在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的影响下,将工程的进展看作是“大局”,而将农民的利益要求看作是“私利”,忽视其权益保障。
郭巍青表示,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行政,“为民谋利”而不是“与民逐利”。这里面,就包括了法制建设、平等协商、民生保障三个要素的配合,缺一不可,保证交易的透明、公平。比方说,完善法律制度,明确区分公益项目用地与商业开发项目用地,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批地,在此前提下将土地流转环节推向市场化,着重培育农民作为议价主体之一的能力。
制度建设不足,凸显征地难题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周洪宇指出,首先,程序有法不依。征地审批、公告程序被架空,有的“边斩边奏”,有的“先斩后奏”,有的甚至“斩了也不奏”;其次,补偿难以落实。由于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征地补偿费被拖欠、截留、挪用;第三,补偿标准偏低。具体的补偿标准主要是由行政机关裁量,容易造成任意降低补偿标准的现象,另外,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也普遍较低,不足以弥补农民遭受的损失,也不足以制约任意征地行为。
周洪宇表示,现行法律法规中,主要的不足是对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保护不够具体完善,地区性的政策缺乏法律依据。比如,在补偿安置方式上,多数地方政府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但是当征地补偿金用完后,失地农民何以维生?在中国,农民的土地具有最终的社会保障功能。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建立以失业、就业、养老、医疗等为重点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失地农民权益,呼唤立法保障
周洪宇表示,在严格界定“失地农民”定义并将之分类后,要完善征地制度,明确法律程序。规定征用过程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财产评估程序、补偿标准公示程序、听证程序、强制拆迁程序等,让农民对土地征与不征,补偿多少等拥有发言权。
还要加强对政府的监督,实行严格的“追惩”制度,政务公开,财务公开,及时将补偿资金标准额度和每户农民资金到位等情况对农民公示。确定某个“第三方”作为监督主体,改变政府既当征用方、又当规则制定者和纠纷最后裁决者的现状。
最重要的是,对失地农民规定综合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他们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我建议,可以采取政府与农民按比例分担保险费的方法,由政府把农民的一部分补偿金直接用于缴纳保费。(赖伟行 田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