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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所得税政策明确 需补交2004年度部分所得税

2006年04月07日 14:31

  中新网4月7日电 据新京报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出通知,明确了中国银行财务重组过程中一系列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政策,中国银行需要根据此政策,进行纳税调整,并需补交部分所得税。

  针对中国银行2004年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103亿元呆账损失,国税总局此次明确,除其中58亿元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外,其余45亿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国银行需要对此统一做出纳税调整。

  中国银行的海外机构收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次也得到了明确。通知规定,中国银行2004年度之前(包括2004年度)来自所属全资境外机构的所得额,可按照现行国内税收政策规定,仅对其中的资产减值准备和国内支付海外工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后确认,并按照16.5%的比率抵扣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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