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4日电 中国青年报消息,4月1日,内蒙古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6月1日起施行,家庭暴力将不再是“家务事”。
该《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妇联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相互配合,及时调解家庭纠纷,做好心理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对调解无效矛盾激化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或者报警;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时,应当迅速出警,及时制止,对施暴者予以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对于有关部门存在的“清官难断家务事”的麻痹思想和对投诉推诿扯皮的现象,《条例》明确规定:有制止、处理家庭暴力法定职责的公安和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有关组织的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行为不及时制止和处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李玉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