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30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2006年3月23日,欧委会正式批准了皮鞋反倾销案的初裁方案,拟从4月7日起对中国皮鞋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崇泉表示,欧方对中国皮鞋全行业征收统一反倾销税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首先,根据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9.5条关于分别税率的适用原则及欧盟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国应诉企业提交了市场经济问卷也同时申请了分别待遇。即使欧盟否决了我所有应诉企业的市场经济待遇,也应就分别待遇问题进行审查和裁决,考虑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单独税率。但中国130多家应诉企业至今没有1家收到欧方关于分别待遇的披露,欧方未就我企业的分别待遇申请做出审查就直接对我全行业征收统一关税,明显违反了欧盟法律规定。
其次,此案涉案皮鞋产品范围多达33个税则号,这些产品在档次、价格、销售渠道、最终用途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异,因此不同产品的倾销幅度及对欧盟产业的影响不可能相同,而欧方不做市场细分就对我全行业征收统一税,明显不符合事实。
关于替代国问题,崇泉指出,欧方选择巴西做替代国是不合理的。
中国由于在人力及资源方面的优势,鞋的制造成本远远低于巴西等国家。而欧盟产业在申诉书中以巴西为替代国计算出我皮鞋的倾销幅度竟然高达400%,这种倾销幅度是难以想象的,完全背离了中国鞋类出口的实际情况,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不可能有这种能力倾销产品而补助欧盟的消费者和用户。欧方用巴西的成本数据来计算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显然是不合理的,对中国企业也是不公平的。
崇泉强调,欧方对此案的倾销和损害认定都是缺乏依据的。
中方曾多次向欧方指出:制鞋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国由于在劳动力和资源上的优势,具有这一行业的比较优势。中国皮鞋对欧出口并不存在倾销行为,欧方的指控是缺乏依据的。
而且,此案在损害调查方面也并不成立。首先,欧盟产业并没有受到实质损害,起诉方在起诉书中只列举了WTO《反倾销协议》要求的15项损害评估指标中的6项,欧方立案缺乏依据不足。其次,中国产品对欧出口没有对欧盟产业造成损害,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2005年之前,中国鞋对欧出口一直受配额限制,严格按照欧方设定的数量和增长率进行。而根据起诉方欧洲鞋业联合会(CEC)的数据统计,从1998年到2004年,欧盟鞋类产品的产量一直呈现下降趋势,从2000年起,产量便跌破10亿双,此后一路走低,2004年的产量为7亿双。而在此期间,中国鞋类对欧出口受到严格的配额管制,故欧盟鞋业目前面临问题主要在于其未能在十年保护期内进行产业调整,而不能归咎于中国鞋类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