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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赔偿不道歉--日本福冈法院又驳回中国劳工诉讼

2006年03月30日 07:45


    三月二十九日,日本福冈中国劳工诉讼案律师团在北京发表声明,对当日日本福冈地方法院对四十五名中国劳工幸存者诉日本政府及三井矿山、三菱材料公司损害赔偿案作出驳回的一审判决表示不满,声援中国劳工。当日,日本福冈地方法院以“国家无答责”,“超过时效和除斥时期”为借口,免除日本政府及三井矿山、三菱材料公司的法律责任。作者:史利

  29日,日本福冈地方法院对45名原中国强制劳工状告日本政府和“三井矿山”、“三菱原料”公司,要求进行经济赔偿和公开谢罪的案件进行裁决,法官须田启之认定强掳和强制劳动的事实,但驳回原告的赔偿和谢罪请求。原告方决定继续上诉。

  本案原告方由45名74岁至91岁的中国老人组成,他们在1943年至1944年期间从中国河北省被强掳至日本福冈县,被迫从事无任何报酬的劳动,直至1945年战争结束。原告自2003年2月起3次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日本政府和两家日本公司赔偿总额10.35亿日元的损害赔偿(每人2300万日元),并且在中日两国的报纸上刊登谢罪广告。

  在当天的判决中,福冈地方法院认定战争时期的强掳和强制劳动行为系“政府和企业共同实施的非法行为”,但同时认为上述行为是“行使明治宪法中规定的公权力,政府并不负有责任”,可以适用“国家无答责法理”。此外,“原告强制劳动的矿场已经在1945年关闭,因此,针对企业的索赔权在20年后的1965年就已失效。故不能认定此案属于限制诉讼时效概念适用的特例情况。”对于原告方提出“日本政府没有实行对中国劳动者安全应尽的义务”,法官须田启之以“日本政府和原告之间不存在具体的支配从属关系”为由,没有承认。

  这是原中国强制劳工在福冈地方法院提起的第二个诉讼案件。在2002年4月的第一起诉讼中,福冈法院认定“三井矿山”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随后福冈高等法院在2004年5月的判决中以“超过20年赔偿请求权时效”为由推翻了地方法院的裁定。

  有专家指出,在这些强制劳工案判决中,“个人不能以国际公法为由起诉国家”、“国家无答责”、“诉讼时效届满”,以及“《日中共同声明》放弃赔偿请求权”4个理由已经成为日本政府和被告企业的总体抗辩理由,往往能获得法官的支持。

  在日本政府日趋强硬的政治背景下,中国的对日民间索赔已经走入困境。目前,尚有13起围绕战争时期日本强掳中国劳工的赔偿案件在审理之中。在至今80多起战后民间索赔案件的判决中,几乎全部都是原告败诉。(摘自中国青年报;作者:裴军)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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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劳工抗议日法院驳回被掳劳工诉讼请求
·图:日福冈中国劳工诉讼律师团声援中国劳工
·快讯:日本福冈法院驳回原中国劳工的索赔要求
·中国二战劳工不服索赔被驳回判决 上诉东京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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