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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明起提高欠薪最高刑罚至罚款35万及监禁3年

2006年03月29日 13:40

  中新网3月29日电 据香港特区政府网站消息,香港《雇佣条例》内有关欠薪的最高刑罚,将由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提高至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明日(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香港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常任秘书长张建宗表示,提高最高罚则可向雇主传达一项清晰的讯息,即欠薪是严重罪行。

  张建宗称,雇主有法定责任依时支付工资给雇员,《雇佣条例》第23、24及25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完成或终止后七天内支付。

  他续称,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有关规定,即属违法。“劳工处十分重视违例欠薪的问题,除提高最高刑罚外,我们会继续巡查及严厉执法。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会检控违例欠薪的雇主,因此雇主切勿以身试法。”

  香港劳工处近年加强打击拖欠工资的雇主,因欠薪而被定罪的传票由二○○二年的139张,增至二○○五年的587张,升幅超过320%。今年头两个月,被定罪的有关传票共录得9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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