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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劳动法为何还要制定劳动合同法? 专家点评

2006年03月29日 10:08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

  劳动合同制度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新闻背景】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去年9月在进行劳动法执法检查时发现,各地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就不续用,以此盘剥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许多劳动合同虽然有劳动报酬的条款,但没有写明具体数额,有的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发生事故企业不负任何责任”等违法条款。有些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与劳动者协商,甚至让劳动者在空白合同上签字。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介绍说:

  劳动合同制度是1994年劳动法中确立的规范劳动用工的法律制度,这个制度到现在已经有十多年了,在这个过程中经过了改革开放,经过了经济体制改革,经过了市场经济的建立,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都出来了,所以我们要制定劳动合同法来解决这些问题。在劳动合同法草案里面除了规定劳动合同制度本身的问题以外,还要规范一些与劳动合同制度相关的特殊劳动关系的特殊规定。这些特殊规定,往往是针对一些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所以要附带作出规定。

  在劳动合同制度上,有许多问题值得深入探讨、研究,多方听取意见和建议。比如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解决?劳动合同的订立,许多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怎么解决?试用期当中,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怎么解决?劳动合同的短期化,使用劳动者的青春期的问题怎么解决?像以上这类问题,以及劳动合同的解除、无效、终止应支付的补偿金和赔偿金等等,都是值得我们探讨和研究的。

  ②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芮立新———

  为什么有了劳动法,还要制定劳动合同法?

  【新闻背景】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劳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部分。自从1986年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以来,劳动合同已经成为调整劳动关系必不可少的法律机制。同时,劳动合同也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发生劳动争议时主张权利的依据。

  我国劳动争议案件逐年递增。1995年《劳动法》实施当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3万件,涉及劳动者12.3万人;而2002年,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高达18.4万件,涉及劳动者60.6万人,劳动争议的数量是1995年的5.6倍,涉及劳动者的人数也增加了5倍。最新情况显示,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长较大,劳动争议案多集中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空间缩小。

  很多读者不理解:为什么有了劳动法,还要制定劳动合同法?

  对此,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起草人之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芮立新表示:根据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劳动法律体系,包括了劳动,以及社会保障方面的所有的法律规范。劳动法规定的条款比较少,劳动合同问题在劳动法中只有一章、仅仅几条规定。要通过几条规定把复杂的劳动问题规定清楚是很难的,实际也做不到。

  芮立新指出,劳动合同法草案和劳动法相比,在劳动合同制度方面有一些突破或者改进。更多的是对劳动法确定的劳动合同制度的进一步具体化和可操作化:

  一是适用范围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各种经营组织,劳动合同法草案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这是在1994年之后,由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确定下来的新的用人单位。

  二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进一步具体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最基础性、最大的问题,这次草案规定,已经存在劳动关系,即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也视为他们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是增加了合同中止履行的制度,以及劳动合同的可变更、可撤消的制度。

  “这个法律对于合同的履行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也有利于解决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芮立新说,劳动合同立法对解决农民工的欠薪有“间接的作用”,体现在:更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应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我们可以拿农民工朋友的合同直接讨薪,这对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肯定会有一个比较大的作用。”另外,工资作为劳动合同约定的一项内容,一旦约定,对于农民工和使用人单位都具有约束力,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就是违约行为,可以通过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追讨工资。另外还可以通过争议仲裁等其他渠道解决。

  ③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郭军——

  立法需要向劳动者适当倾斜

  【新闻背景】陕西华县籍农民工王纪华于2003年经人介绍来到山西省左云县店湾镇范家寺村宝源矿业有限公司打工。2005年11月6日,他在该矿采区装煤时被滑落的石块砸伤,经医院诊断系腰椎粉碎性骨折。包工队给他出钱治疗了一段时间,于当月24日表示仅给付2000元让其回家。无奈,王纪华向当地劳动局反映了情况,因他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部门让他在用工单位开份劳动证明,以证实双方的劳动关系。然而,至今矿里也不肯为其出具证明,而是让他去找所在的包工队。现在,一身伤病的王纪华陷入了艰难的境地。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郭军介绍,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依据问题存有争论,一种意见认为应以劳动法为立法依据,向弱势的劳动者适当倾斜;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民事合同法的思路,基于双方是平等的地位,因此应当把同等程度保护作为立法的出发点。

  郭军认为,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开宗明义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的各个章节条款都充分体现了这一立法精神,即向劳动者倾斜。要使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同样需要依照劳动法确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依然需要向劳动者倾斜,因为平等自愿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实际上不平等的状况。因而,依据劳动法制定劳动合同法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和保证。

  郭军提出,现在出现民工荒技工荒,这是什么原因?因为劳动时间太长,劳动报酬太低,但是劳动者没有强大的力量与用人单位平衡这个权利。这就是我们的现实。由于劳动关系的特殊属性决定,劳动者在具体的劳动关系中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弱势的地位,而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追求效益的最大化是其基本目标,因此,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就有可能发生,如果法律规范不完备、不合理以及执行得不好,那么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就会越来越多。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毛磊 杜文娟)

 
编辑: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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