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研究室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问:《若干意见》是一部以国务院名义发布的全面系统地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指导性文件,当前出台这一文件有何重大意义?
答: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目前,全国进城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总数超过2亿,其中进城务工人员1.2亿左右。今后时期,农村富余劳动力会越来越多地逐渐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镇中来,农民工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中必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现实情况看,农民工在工资收入、劳动安全、社会保障、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也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迫切需要,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中国特色的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发展的战略任务。
去年以来,根据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指示,国务院研究室牵头组织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以及专家对农民工问题开展了全面、系统、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阐述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指导性文件。贯彻落实好《若干意见》,对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对于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问:怎样理解《若干意见》提出的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答:《若干意见》提出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最主要的是“三个坚持”和“三个建立”。“三个坚持”,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三个建立”,即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努力做到“三个坚持”和实现“三个建立”,才能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中国特色的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发展。
《若干意见》提出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这40个字中,最重要的是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公平对待,就是要对进城农民工与城市职工同等看待,使他们享有平等待遇和权益。这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具体体现。合理引导,就是要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既要积极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又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着力扩大农村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这样,才能确保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防止大量农民工盲目涌进城市特别是大城市。
问:农民工工资偏低而且经常被拖欠是当前很突出的问题,《若干意见》在这方面提出了哪些政策措施?
答:这是农民工最直接的切身利益问题,也是当前农民工和社会上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必须首先下大力气加以解决。《若干意见》重点强调了三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若干意见》对农民工工资发放,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的处罚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二是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三是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强调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为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若干意见》还对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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