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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拟立法规管秘密监察 狗仔队偷拍可能要坐监

2006年03月25日 15:20

  中新网3月25日电 “狗仔队”偷拍名人私生活的报道,经常成为杂志封面话题。不过,根据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就规管秘密监察所给予的建议,任何人未经当事人的许可,便进入其私人地方,或利用监测仪器搜集资料,已经构成刑事罪行。香港《大公报》报道说,这对靠偷拍维生的“狗仔队”来说,无疑是“当头棒喝”。

  本月初,香港保安局向立法会递交规管秘密监察或截取通讯的草案,针对执法部门的监听活动。昨日,香港法改会就规管秘密监察作出建议,私隐问题小组委员会主席白景崇表示,法改会建议收紧保障私隐权,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人在私人地方企图观察、偷听或搜集个人资料、或在私人地方内外,利用器材搜集个人资料,均属刑事罪行。

  法改会建议,只有取得高等法院手令,或得到执法部门内部授权的人才可作秘密监察,意指只有执法人员才可申请有关程序。法改会私隐小组成员陈文敏表示,传媒机构不是政府部门,若采访人员进入私人地方搜集资料,甚至利用辅助器材来观察、偷拍、偷听,都是违法。私人地方包括酒店、住所及医院。

  他强调,建议是为了保障市民在住所的私隐,并非针对“狗仔队”的采访手法,但他承认,某程度上会对传媒采访工作有影响。

  陈文敏说,若采访人员只用肉眼便可看到当事人的行为,然后用摄录器材拍下,都不算违法。例如早前引起哄动的明星黎明、乐基儿被偷拍事件,当事人是在屋内,开着窗,即使采访人员偷拍,都不算违法。不过,若被监察的当事人感到受伤害,可循法律程序索偿。

  陈文敏指出,在一些情况下,违法的采访人员,可作免责辩护:若一件严重罪行已经发生,但执法部门不会或已停止调查事件,而采访人员只能通过入屋或利用器材搜集资料的话,该采访人员可能获豁免刑事责任。他说,美国“水门事件”这样的政治丑闻便是一例。

  报道说,香港新闻界有意见认为,政府不应以刑事法进行规管,公众利益应是豁免理由之一。新闻行政人员协会同意应要保障个人私隐,但认为有关限制不切实际,更“严重阻碍”新闻界的侦查报道,令公众利益受损。记者协会则表示,不应以任何法例限制传媒采访。(吴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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