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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时评:完善征地制度 消除土地价格剪刀差

2006年03月21日 10:24

  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日前表示,在新农村建设中,要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防止以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大拆大建占用耕地。在谈到征地问题时,孙文盛强调,要按照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办法、拓展安置途径、规范征地程序的要求,稳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无独有偶,另有报道称,新的农民土地补偿标准即将出台,此次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实现征地“同地同价”,即同样位置的土地,无论征作公益用途或是商业用途,补偿价格不会改变。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劳动对象和经营基础,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是农民权益保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近年来,随着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民集体用地经由征用转为国家建设用地,但由于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基本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其不适应性和滞后性日益彰显,在现实中表现出一系列制度绩效低下的问题。为此,构建新的土地征用制度,从而保证农民在以土地开发为先导的地区经济发展进程中分享收益,逐步推进农业资本原始积累的进程,已成为一个迫待解决的问题。

  上述两则消息可以看出中央政府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并逐步消除现存体制中不合理成分的决心和策略。有调查显示,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土地征用、土地出让和市场交易三者的价格比已经达到1∶10∶50,很多地方政府将土地征用/出让价格差不恰当地视作了“第二财政”。不客气地说,这种土地价格的剪刀差,已经成为新时期“以乡养城”的主要形式,是当前农民利益流失最严重的渠道之一。

  这还不仅仅是农民利益受损的问题。经过20多年高速发展,人地关系日趋紧张已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虽然说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中国地少人多的资源禀赋也是很难得到根本改变的,但是无论如何,因为征地成本过于低廉,土地价格人为扭曲,资源成本严重低估而导致的低质量、粗放式增长模式难辞其咎。

  就目前来看,最容易遭致质疑的规定是《土地管理法》第47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这意味着农民及其所在集体只能取得该土地不超过30年的农业收益。显而易见,这种以产值定补偿的方法并未充分考虑市场因素。而《土地管理法》第55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更是将农民排除在分享土地增值之外。

  当然,由国情而决定,中国的土地制度复杂而敏感,其改良和改革必须也必定将遵循渐进有序之原则。中央政府拟推行的征地制度改革值得期待和欢迎,而在其制订和执行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这还不仅仅是一个核心制度的问题,至少在政府管理层面,由于地方政府获取了土地收益分配中的大部分,因此中央与地方在土地配置方式与城镇用地规模控制上呈非合作博弈。笔者认为,很可能,对于这一问题的重视及考量,将是下一步改革能否取得理想效果的关键。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葛丰)

 
编辑: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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