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20日电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农民土地的补偿标准将因一份出台在即的方案发生变化。制订此方案的相关人士日前透露,此次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实现征地的“同地同价”,防止地方政府借口公共利益而损害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据悉,这份酝酿近两年的新方案近日已被发改委副主任杜鹰提上案头,一旦全国推行,意味着农民征地补偿制度将全面维新。
“同地同价”缓解征地矛盾
所谓“同地同价”指的是同样位置的土地,无论征作公益用途或是商业用途,补偿价格不会改变。
而在此之前,农民征地的矛盾普遍集中在当地政府区别对待不同用途的土地,“同地不同价”使部分土地的补偿金额过低,造成农民的不满。虽然在浙江、江苏等为数不多的省份,已开始试行“同地同价”的做法,但大多数省份,包括广东这个屡屡出现征地纠纷的大省,依然停留在以往的操作方式上。
广东省的做法,就是按照地区的产值数值,根据征地用途是公益目的或是商业目的取不同的倍数,测算补偿费用的方法,付给农民不同的补偿金。
分析人士认为,这种计算办法的漏洞在于征地方常常会假借公共利益压低征地价格,伤害农民利益。
而浙江的经验是,不再以产值倍数来测算补偿费用,而是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土地区位条件、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供求关系等因素,结合当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水平,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然后按照这个补偿标准,对用途不同的土地“一视同仁”,不会出现不同的补偿价格。
而国土资源部,也是参照了“浙江经验”,在2005年发文让各省的国土资源厅在限定时间内,进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及公布工作,为接下来“同地同价”的推行奠定基础。
据了解,各省的国土资源厅对当地征地补偿的调研已陆续收兵,下一步的做法,则是等待方案的出台。
不只是价格补偿的改革
在2006年的“新农村建设”中,政府方面一再强调注意继续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利,不能随意和低价圈占征用农民土地。可见,“同权同价”的指导思想是平息价格落差,有利于缓和征用农民土地而引发的矛盾。
其实,对于土地征用制度,价格补偿标准的调整只是其中一环,待新方案抛出后,国土资源部将陆续对土地征用制度进行改革。
据悉,负责起草此方案的是国土资源部耕保司。其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农民土地的征用,全国已有19个地区在进行试点。耕保司会根据试点的情况陆续对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及补偿操作出台一份更重要的文件,以指导各地的征地工作。
据了解,这份改革方案的出台目前尚无明确的时间表。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地价所所长邹晓云告诉记者,这一系列的变革,意义非常重大。现在城市建设和工业建设,每年征用土地将近20万公顷。合理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经济补偿问题,以及失地农民的安置等方面的问题,将有利于解决征地的矛盾。
征地进程引入市场化运作
业内人士表示,在征地过程中,不妨加入市场化运作,例如土地的作价入股就是新的尝试。
与此观点相呼应的是今年3月,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李元阐释的征地制度改革的8大要点中,对征地过程的市场机制方面的表述。李元指出,对有稳定收入的项目,允许农民用依法批准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陈清华说,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可以较好地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
而广东韶关,政府已开始尝试用农民土地入股高速公路的方法,尝试市场化运作。据了解,广东省准备尝试的是用农民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建设韶赣高速公路。对此,广东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三农专家谭炳才表示,这种风险共担的方式可以尝试。因为这样不仅从制度上发挥土地使用效益,还可减轻征地拆迁工作难度,同样是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但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副部长谢扬表示,2002年,在苏嘉杭高速公路的建设上,某段公路试行了农民土地入股的方式。但这段公路投入运行后不久,高速公路负责经营的公司就退掉了农民的股份而返以现金。虽然其中原因不详,但这提醒了人们,这样的市场化操作方式仍具有诸多不确定性。(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