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15日电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就二手房中介机构能否从买卖双方之间赚取差价,北京市房管局表示,中介机构的职责是为二手房买卖双方提供信息,并且帮助代办相关手续,除了在买卖双方的正式合同中另有说明外,中介机构只能按规定收取房款2.5%的手续费。如果通过隐瞒信息的手段从中赚取差价,就属于商业欺诈行为。
根据国家建设部2001年8月15日发布实施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另外此《规定》的罚则还明确提出,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将被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实施的《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也明文规定,二手房中介机构不得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加强监管、堵住漏洞都是政府该做的事,但在这一切还不健全的时候,咱们老百姓有必要在买房时留个心眼儿。
首先,买卖双方在价格谈判时要明确要求与对方见面,否则像徐伯伯和陈先生这样被中介公司蒙在鼓里,都吃了哑巴亏。即便中介公司从中作梗,买卖方也要在最后签合同之前面对面再谈一次价格。很多人认为价格已经定好了,不好意思再问再谈,其实说不定自己已经被别人“黑”了一笔。
再有,买房方向中介公司交款时一定要在收据之外索要发票,依法纳税。徐伯伯因为没要78万元的房款发票,让中介公司代缴了58万元的契税,看似少缴了几千元钱的契税,但如果徐伯伯在两年后以78万元卖房,按照相关政策,还要为中间的20万元阴阳差价缴纳营业税。当初少缴的1.5%的契税要用5.5%的营业税补回来,实际上还是吃亏。(刘砥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