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首 页|新 闻|国 际|财 经|体 育|娱 乐|港 澳|台 湾|华 人|留 学 生| 科 教| 时 尚| 汽 车
房 产|图 片|图 片 库|图 片 网|华 文 教 育|视 频|商 城|供 稿|产 经 资 讯|广 告|演 出
■ 本页位置:滚动新闻
关键词1: 关键词2: 标题: 更多搜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评论:完善业委会建设有待“业主协会”助力

2006年03月14日 09:21

  中新网3月14日电 针对目前业委会成立难以及运作不理想等问题,今日出版的《新京报》载文指出,应当努力健全和完善“业主协会”制度的建设。

  文章指出,城市社区的良性运转,的确既需要政府部门提供必要的扶持,也需要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自治能力。在目前状况下,笔者认为,还应当努力健全和完善“业主协会”制度的建设。所谓业主协会不同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它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立由各个小区业主代表组成的自治协会或民间性社团组织。其职责在于为各小区业委会的成立、业委会工作的开展等,进行指导并提供相关培训、宣传服务;同时还在业主维权、与物业公司谈判、交流管理经验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这样的服务往往富有针对性,有助于弥补政府部门管理力量不足的缺陷。

  从实践中看,目前我国一些省市已成立有物业管理协会,指导和帮助物业公司的工作;相对应的,如果广大业主缺乏健全而统一的业主协会,在实际的利益博弈过程中,难免处于被动地位或“实力不均衡”的状态。在一些物业管理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成立统一的业主管理协会往往是促成小区管理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业自治、协会管理等运作模式已在逐步推广。事实上,属于公民自治领域或民事范围内的事务,可以尽量降低门槛。比如在公司运营方面,我国公司法已允许成立“一人公司”;在社团组织登记方面,也尽量放宽审查条件。而对业委会这种关涉业主切身权益的组织,《物业管理条例》却设定了过于严格的成立条件和执行规则。因此,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业委会及业主协会的成立条件,并制定灵活高效的运行规则,切实提高业主的自治能力。(云墨)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广告服务-【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1024*768分辨率
[京ICP备050043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