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13日电 据新华网消息,2005年,围绕“业主”、“开发商”、“物业管理”的任何信息,几乎都能吸引普通百姓的关注。
从各地频繁发生的业主跟房产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到不断涌现出民间维权人士;从《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到南京楼市崛起维权中介……短短一年间,随着公众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有关物业纠纷、业主维权所引发的话题从未间断过。
买房置业究竟图什么?维权之路为何遭遇重重阻碍?维权的终极目的又为了什么?一连串关系群众安居乐业、切身利益的“百姓身边事”,成了代表委员忧心的话题。
三根“断指”讨不回自己的权益
2005年11月,西安市唐园小区业委会主任王永举在办完小区新老物业公司的交接工作后,在小区内被一群男子用刀砍成重伤,左手3个手指被砍断,所幸经过手术保住了三根手指。这已是他组织业主开始维权后第二次遭遇袭击。
让小区居民没有想到的是,袭击事件发生后,小区新聘的物业公司决定退出,并撤走了原来驻守在地热站的工作人员,业主的日子更加难过了。
汽车轮胎被扎,保安殴打业主,业主遭威胁恐吓甚至袭击……近些年,全国一些城市小区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发生的冲突时有发生。
“本来应该安居乐业的小区,竟然变成了‘战场’。”全国政协委员刘璞痛惜地说,“由于物业纠纷引发的暴力事件不断,打官司的也越来越多,更难的是一场维权官司一拖再拖得不到解决,群众利益受损,让人忧心。”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供的数字表明,2005年该院受理了超过7000件物业纠纷案,而2002年这一数字仅为194件。
有关资料显示,目前,业主维权的诉求主要集中在:与开发商的合同纠纷,包括交房拖期、质量低劣、面积缩水等;开发商侵占或出售作为业主共有财产的小区公用设施;关于物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方面的纠纷等。
“选聘物业难,讨要权益更难。缺少政府部门和法律的保障,业主权利的保护必然会相当脆弱,这种局面就很难避免。”全国人大代表宋丰年说。
维权困境凸显法律缺失、政府缺位、观念错位
“几年以前,许多业主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在住宅区里还享有那么多共有的公共权益。”宋丰年代表说,“直到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颁布,才逐渐教育和唤醒了业主们的维权意识。”
然而,当更多的人将意识化为行动,试图有所作为时,却发现维权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困境来自于法律的不健全、政府的作为不足和观念的错位。”刘璞委员说。
有人曾将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比喻为“一场势力悬殊的角力”。全国政协委员朱佩玲认为,由于相关法律不健全,造成了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
朱佩玲委员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拟定,没有体现业主的意志,业主只能被动接受,以致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要求、侵害业主权益时,却很难受到制约和惩罚;业主承担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却不享有基本的选择服务者(物业公司)和协商物业费用的权利。凡此种种,在我国现行的法规条例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近些年,在一些人口密集的大城市都曾发生过多起业主依据《物业管理条例》选聘物业公司,但却被政府主管部门宣布无效的事。
杨新华委员说,业主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想到的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这本来是业主维权的主要途径。
可是目前有些部门经常采取的态度是“一拖、二应付、三推、四回避”。政府部门对业主维权的冷漠和不作为,增加了业主维权的困难和艰辛。
一些代表委员认为,个别政府部门的不作为,根源在于服务意识还不强。物业管理公司本来的职责就是为业主服务,应该被称为“物业服务公司”,“管理”二字正是凸显出把业主当成被管理对象的过时心态。
让法律成为捍卫业主权益的“利器”
2005年年底,《物权法(草案)》的推迟表决曾经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
全国人大代表陈继延认为,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如果确实发现了不完善的地方,及时补充、完善总比贸然出台再立即进行修订要好,从这一角度来说,《物权法(草案)》的推迟表决也确实表现出立法机关审慎的态度。
而对于绝大多数普通百姓而言,期盼物权法律的出台,无疑是希望手中能握一把维权“利器”。
在《物权法(草案)》中,不仅规定了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还规定了业主可依法共同决定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等。
全国政协委员李星认为,《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将有利于解决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减少物业纠纷。法律制度的最终确立,将使物业纠纷大大减少,百姓更加安居乐业。
不少代表委员表示,在为立法机关科学、严谨的工作精神叫好的同时,也希望有关部门能抓紧时间理清相关意见,进一步完善《物权法(草案)》,让这一重要民事法律在充分完善修改后尽早出台。(肖敏 杜宇 宋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