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三月八日电 (记者 朱大强)“谁来监督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开展以来,使检察机关建立了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但这还不够。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检察院检察长何素斌提出,人民监督员制度要进行立法。
检察机关一项重要业务职能就是实施司法监督,但检察工作本身由谁监督,这就是人民监督员的责任:由人民监督员来监督检察机关工作。
二00三年九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通过了《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并决定在天津、辽宁、浙江、福建、山东、四川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试点工作,二00四年七月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
何素斌说,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设置的外部监督制度,是检察机关在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接受人民监督的工作环节。解决检察机关自身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立案后撤销案件、该起诉而不予起诉等监督不力、监督不到的弊端,从制度上保证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起诉权的正确行使。
她指出,人民监督员在所参与的监督活动中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不但达到了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外部监督的目的,同时也起到了公民信赖这一制度,并依赖这一制度的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力地促进了检察工作。
谈到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立法的构想,何素斌说,人民监督员制度不是一般的人民群众提意见、建议却不具有拘束力的民主监督制度,而是有组织形态的社会力量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监督的刚性制度,不是检察机关“体内”的一种制约制度,更不是某个地方的制度,而是着眼于国家权力制约的一项整体性监督制度。
这位女检察长强调,构建这项制度的内容必须由全国人大来制定法律。只有将构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主要内容,用法律形式具体规定下来,使这项制度法律化,才能增强其权威,也才能真正建立起人民监督员制度,为保障其顺利、有效实施建立坚实的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