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7日电 今天出版的《解放军报》报道称,5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共制定和修改军事法律、军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99件,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和武警部队还制定军事规章近900件,立法数量比“九五”期间有较大幅度增长。
代表、委员们表示,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发施行为保证军队建设“十五”计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提高依法从严治军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军事立法步入快车道
2001年2月15日,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通知,决定颁布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同年3月,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共有1001人次军队人大代表联名提交29件议案,其中有14件是立法议案。《尽快制定军人权益保护法》、《加快陆地边境立法》、《尽早颁布国防动员法》等议案,引起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两次认真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当年9月15日,第一个“全民国防教育日”拉开了序幕。这一年金秋时节,修改后的《征兵工作条例》首次对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入伍问题作出规定,在校大学生踊跃报名应征入伍成为2001年冬季征兵的新亮点。
“十五”开局之年,中央军委还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研究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指挥自动化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职务任免条例》等11部法规。中央军委下发“十五”期间立法规划,从确立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到明确具体措施和要求,进一步推动军事立法工作步入快车道。
军事法规体系正在形成
2002年11月,十六大隆重召开。在这次党代会上,明确提出“健全军事法规体系,提高依法治军的水平”。中央军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于2003年4月3日发布《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以军事法规的形式明确了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和总部、军兵种、军区制定军事规章的权限,将军事立法活动纳入统一、规范、合法、有序的轨道。
中央军委每年年初制定下发年度立法计划,保证了“十五”立法规划的具体落实。全军各大单位结合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现实需要,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对一些重点立法项目进行研究论证,“十五”期间有近900件军事规章报送军委备案审查。
5年来,军事立法工作立、改、废并举,协调发展,先后废止已过时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近1500件,颁发实施了诸如《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等,填补了国防和军队建设一些重要领域立法的空白。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现代军事发展规律,涵盖国防和军队建设各个方面的军事法规体系正在形成。
军事法规作用日益凸显
回眸“十五”期间制定的军事法规,代表、委员们强烈感到,这些军事法规适应实现军队建设战略目标和我军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历史使命的需要,在促进和保障军队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修订)》、《中国共产党军队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军队支部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修订)》等法规,从法律制度上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促进了军事斗争准备各项工作的落实;
《征兵工作条例(修订)》、《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等法规,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有效保障了军队建设与改革的顺利进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修订)》、《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修订)》、《中国人民解放军监察工作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等法规的发布施行,强化了从严治军,确保了军队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
《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等法规,依法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和军人合法权益,增强了部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随着一部部军事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许多困扰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难题迎刃而解。
“十一五”军事立法任重道远
国无防不立,军无法不成。面对“十一五”,代表、委员们心情并不轻松:国际形势变化更趋复杂,非传统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世界上许多国家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关注军事立法。
代表、委员们感到,随着中国军队参与对外维和、联合军演、处理突发事件等活动的增多,许多立法空白亟需填补,军事斗争、行政管理、军事训练、装备采购等方面,存在大量的行为规范需要明确。一些代表、委员表示,在维护国防利益、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方面,过去已经建立的一些法律制度需要抓紧修改完善,一些尚未建立的国防法律制度需要尽快制定……(张建田 董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