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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鹤岗煤炭局副局长因“官煤勾结”受到党纪处分

2006年03月06日 12:38

  日前,鹤岗市纪委经过数月立案调查之后,宣布了对因支持儿子参与煤矿经营活动的原鹤岗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赵福才的处理决定:给予赵福才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责令其儿子限期退出所经营煤矿的全部股份。

  经查,2002年末,鹤岗市地煤公司经理胡某想投资经营当地的东野煤矿,由于胡某不懂煤矿业务,找到一直任地煤局副局长的赵福才咨询东野煤矿情况,并想借助赵的权力,与其儿子合伙开煤矿。2003年1月,赵福才和儿子商量后与胡某签订协议,赵福才的儿子投入150万元,占煤矿40%股份,胡某占煤矿60%股份,负责煤矿的生产经营工作。在煤矿恢复初期,赵福才曾到煤矿帮助看图纸、到井下实地考察,并过问煤矿的生产经营情况。2005年4月,黑龙江省下发通知,要求领导干部在小煤矿参股必须撤出来,赵福才为了保住儿子的股份,申请提前退休。2005年5月10日,经鹤岗市委常委会议研究,批准赵福才提前退休。退休后,赵福才去其儿子煤矿的次数更多,先后多次到井下指导煤矿工作。据统计,从2005年6月开始生产以来,赵福才儿子所经营的煤矿共生产原煤7000多吨。

  鹤岗市纪委调查认为,赵福才身为煤炭工业局副局长,本应约束自己的儿子,不在其管辖的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却明知故犯,同意其儿子入股东野煤矿,还在退休后直接参与经营活动,严重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鹤岗市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给予赵福才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其儿子限期退出全部股份。(来源:新华网;记者 梁冬)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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