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三月二日电 (记者 朱大强)自二00三年八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以来,对于强化法律监督,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人权保障等起到明显的成效。
人民监督员制度规定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民主推荐的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实施监督,重点是监督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的情形(简称“三类案件”)和是否应当立案、超期羁押以及其他违法办案等方面的“五种情形”。
据悉,截至去年底,全国共有二千八百二十五个检察院开展了人民监督员的试点工作,共选任人民监督员二万零二百多名。人民监督员共监督“三类案件”九千六百五十二件。其中,不服逮捕决定的八百四十一件,拟撤销案件的三千一百九十件,拟不起诉的五千六百二十一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改革创新。在处理一些认识分歧案件、复杂案件和涉检上访案件时,通过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可以更好地查明事实真相,使案件当事人正确理解国家法律政策精神,以妥善的方式解决关切自身利益的矛盾纠纷。
人民监督员通过对不服逮捕决定案件的监督,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从制度上实现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有机统一;有利于检察机关强化外部监督、促进保障司法公正,在逮捕、撤案、不起诉等多个环节建立了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增强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透明度;有利于充分保障人权,防止和减少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促使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