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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行政会议通过秘密监察草案 无意设通知机制

2006年03月02日 09:47


李少光(右)指事后通知被窃听者会削弱执法效力。(香港文汇报图)

  中新网3月2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行政会议通过《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条例草案》的内容将于明日刊宪,并将于下周三提交立法会首读及二读。

  草案建议将截取通讯及不同侵扰程度的秘密监察行动订为“两级制”,其中侵扰程度较高者须经司法授权方可进行,并设立“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以保障私隐。不过,特区政府并无意设立通知机制,在一定时期后知会受监察及截听者。

   香港保安局局长李少光昨(一日)在立法会表示,有信心可在半年内完成立法,否则可能需紧急立法。

  条例草案建议,制订分级的授权制度去处理截取通讯及不同侵扰程度的秘密监察行动,如属截取通讯及侵扰程度较低的秘密监察行动,须得到有关执法机关的首长所指定而职级不低于等同高级警司的高级人员授权;如属程度较高的秘密监察行动,则须经司法授权才可:即在得到有关执法机关的首长级人员同意后,须再得到一个由3至6名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组成的小组其一成员作出授权,小组成员则由行政长官按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推荐而委任。

   同时,条例草案规定设立以“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为首的独立监察当局,以检讨执法机关遵从有关法例及根据建议法例由保安局局长制订的实务守则的情况,该监察当局亦会处理有关非法截取通讯或秘密监察的投诉,就赔偿作出裁决,并向行政长官提交周年报告。草案建议由不低于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现任或退休法官出任专员,并由行政长官按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推荐而委任。

   条例草案亦订定进一步的保障措施,包括执法机关须就其部门人员遵从根据有关法例给予授权的情况,以及指定授权人员行使权力的情况,定期进行内部检讨。条文又规定执法机关须确保妥善处理和处置经由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取得的成果。

   特区政府消息指出,不是所有监察行动都须经司法授权,是顾虑到要在执法效率上取得平衡,现时的安排已是最好。

   消息人士又称,由于法例并没有赋予国安局及国际刑警等组织人员可在香港行使执法权,故条例只针对特区政府已经足够;有关人员“私自执法”,有其它现行条例“对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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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杜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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