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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行政长官选举条例修订建议将于周五刊宪

2006年03月01日 16:30

  中新社香港三月一日电 为确保二零零七年行政长官选举在三月顺利进行,香港特区政府建议修订《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落实政改五号报告书提出的一些技术性及法律修订建议,包括若只有一名候选人,选举程序仍继续进行。有关条例将于本周五刊宪,下周三提交立法会。

  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一日表示,政府建议修订《行政长官选举条例》,以确保二零零七年行政长官选举能够顺利进行。《二00六年行政长官选举及立法会选举(综合修订)条例草案》将于三月三日(周五)刊宪,于三月八日(下周三)提交立法会。

  发言人表示,条例草案主要是处理政制发展专责小组第五号报告中提出的一些法律问题,以及制定只有一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获有效提名时的选举安排。

  发言人说:“条例草案建议,若只有一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获有效提名,选举程序仍须继续进行。”

  发言人解释,选举委员会(选委会)委员在投票时,可以在选票上表示“支持”或“不支持”该唯一的候选人。若唯一候选人取得的支持票超过总有效选票半数,他即在选举中获选。然而,若唯一候选人取得的支持票未能超过总有效选票半数,提名和选举程序将会重新开始。若在新一轮及随后各轮的提名期结束后仍然只有一名候选人,有关选举程序会重覆,直至有候选人获选出为止。

  发言人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二零零四年四月六日所作的解释,《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规定的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如果不作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有关两个选举办法的规定仍然适用。”

  “由于政府就二零零七/零八年两个选举办法提出的方案,未能得到所需的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大多数通过,现行的选举办法会继续适用于二零零七/零八年的选举,即现有的选民范围维持不变。”

  发言人补充说,二零零七年行政长官选举将会在现有安排的基础上进行。选委会界别分组一般选举将在今年十二月举行,行政长官选举将于二零零七年三月举行。

  据悉,条例草案也会处理其他技术性事宜,包括:处理在区议会、全国政协及乡议局界别分组中落实执行“密切联系”的条文时遇到的实际困难;处理选委会界别分组一般选举后,有关编制和发表选委会正式委员登记册的事宜;反映某些有资格成为选委会选民的团体或拥有附属团体的组织(其会员有资格成为选委会选民)的名称的变更,以及删除已经不再存在的团体或拥有附属团体的组织;反映《进出口条例》(第六十章)下的发牌制度及《进出口(一般)规例》(第六十A章)下的登记制度更改后,对进出口界界别分组及纺织及制衣界界别分组的选民划分的转变;以及反映于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四日成立的第一届选委会经已解散。(完)

 
编辑:赵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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