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1日电 2月28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终审宣判见义勇为者张德军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华西都市报消息,2005年12月7日,一审法院宣判被告人张德军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军等五人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判决不公和偏袒被告等为由提出上诉。
成都市中院二审认为,被告人张德军主观心态是将犯罪嫌疑人扭送至公安机关,客观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依据刑事法律认定无罪,加之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同时驳回其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
2004年8月14日下午,张德军驾驶汽车追赶抢夺项链的抢匪时,和抢匪的摩托车相撞,一抢匪飞出立交桥摔死,另一抢匪的左脚被截肢。之后,伤者罗军及死者胡远辉的妻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要求追究张德军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共56万余元。(王鑫 程兴燕 苏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