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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权威主要不在于其强制性,而在于其内在地合宪合理合情。如果法律规定忽视行业的消费习惯,在消费者那里恐怕不会得到尊重
新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甫一颁布,其中两项规定即引起争议。第一项是限时条款:“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违者将受到处罚。第二项是监控条款:歌舞娱乐场所应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监控录像应保留30日备查。
关于限时条款,有人已经指出,规定凌晨停止营业,可能是参考了北方城市的作息时间,北方城市的酒吧等场所多数只会经营到凌晨2时。然而,立法者可能忽略了,凌晨2时正是南方城市夜生活火热的时候。
事实上,上海市的部分娱乐场所正试图利用该规定用词上的含糊之处:他们一方面表示将遵守国家规定,另一方面透露,将会在凌晨2点之后“只出不进”——过了凌晨2点,他们就不再接纳新的客人,但是已经在娱乐场所的客人可以继续娱乐。
如果回想一下网吧限时令的命运,就不难对娱乐行业限时条款的执行前景作出预测:2002年11月15日生效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网吧营业时间为8点至24点。但事实上,几乎没有多少网吧在认真执行这一规定。
娱乐场所限时条款似乎忽视了该行业的消费习惯,因而在消费者那里恐怕不会得到尊重;至于迎合消费者需求的娱乐业者,会拒绝送上门的生意吗?即使政府派出大量人力进行监管。
娱乐场所内部的监控问题,则涉及到个人隐私。经营者现在一般都会按照相关规定在前后门安装摄像头,但如果在主要通道安装摄像头,客人的相貌、行踪将被完全暴露。消费者及潜在的消费者,谁都不愿意自己的隐私被他人用清晰的录像记录、保存,并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随意查看。
当然,有些人已经对隐私保障之说提出反问:如果你觉得有见不得人的隐私,就不要到公共娱乐场所来。其实,这是对隐私的错误理解。隐私并不等于见不得人的行为。即使是见得人的行为,人们也未必愿意让他人观看。目前的监控条款似乎没有充分考虑这一点。
总之,上述两项规定存在着考虑不周的嫌疑,而且它们似乎都是本着宁可限制正常娱乐消费,也要打击庸俗、下流娱乐活动的目的制定出来的。这部《条例》的宗旨之一是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为此试图阻止娱乐场所庸俗化、色情化,阻止黄赌毒进入娱乐场所或在其中泛滥,因而,条例中大部分条文都是“不得”字样。
没有人能否认,不少商业性娱乐场所也确实与客人合谋,让正常的娱乐消遣活动一再突破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娱乐场所中不乏暧昧、甚至黄赌毒活动。在媒体的报道中,娱乐场所几乎成了庸俗、黄色文化的代名词,一些民众也经常对娱乐场所侧目而视。
但是,政府因此而在娱乐立法中忽视消费与行业习惯,或者更进一步,忽视正常的消费者的隐私,是否可取?假如政府认为,娱乐场所已经“坏透”了,其中的人都在从事不道德或违法的活动,那索性将其取消得了。假定事情并没有到这种地步,那政府在制定管理条例的时候,就必须假设,那些娱乐场所所进行的正常的商业活动,进入那里的消费者的权利应当得到与进入商场的消费者的权利同样的尊重。
因为这个行业比较混乱,所以就依据治乱世用重典的思路而进行严厉管制,这似乎是很自然的选择。然而,这种立法选择却恰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归根到底,法律的权威主要不在于其强制性,而在于其内在地合宪合理合情。不论现实如何,立法者需具有平常心,时刻铭记宪法的基本原则,尊重每一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如果考虑情与理,那么制定全国性的统一的管理条例,也并不是一个可取的做法。娱乐行业带有相当强烈的地域色彩,不光是营业时间,娱乐活动也与当地的民风、民情有密切关系,比较可取的办法是由地方政府制定相关娱乐行业管理条例。在很多领域,尤其是社会文化领域,降低立法层次,有可能使立法更容易做到合情合理。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