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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限定房产开发用地面积 先限价再出让土地

2006年02月27日 10:21

  中新网2月27日电 据中华工商时报报道,福建省政府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福建省各设区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一次性面积做出规定,《通知》称其目的是:可防止因用地面积过大,导致参与竞价人数少,造成竞争不充分,出让价格偏低;可避免土地开发建设周期过长,出现新的土地闲置和浪费;可防止开发商囤积和炒卖土地等现象的发生。

  对一次性出让宗地面积限定如下:泉州、福州、厦门中心区和旧城改造区为8公顷,城乡接合部和新区为20公顷;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等6个设区市中心区和旧城改造区为6公顷,城乡接合部和新区为12公顷;其余县(市)中心区和旧城改造区为4公顷,城乡接合部和新区为8公顷。超过上述限额的,须报省政府同意。

  此外,福建省的这个《通知》还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稳定房价的新途径、新方式,并表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限定房地产销售价格后拍卖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来确定房地产项目业主,将房产开发利润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防止房地产价格涨幅过大。

  《通知》还要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用地应占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量10%左右,继续停止供应别墅类建设所需用地,对高档住房的土地供应要严格控制。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发布具体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必须把各项规划指标、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作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前置条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中,也必须载明上述内容,以保证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

  《通知》规定,今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的,履约保证金数额可以比照担保法有关定金的规定,按不超过宗地出让底价的20%确定;土地出让金分期支付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出让金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全部付清。而在受让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不得提前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等手续。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投资开发建设,或实际投资额低于总额25%的,或未全部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转让条件的,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张朝晖)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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